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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天楹: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7-27
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94号)核准,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于2017年7月7日完成向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股)112,963,681股,发行价格6.60元/股,本次新增股份已于2017年7月
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745,560,294.60元,扣除
发行费用13,544,269.94元后,实际募集资金732,016,024.66元。立信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7年7月7日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进行了审验,
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ZA15584号”《验资报告》。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
管协议的议案》,具体详见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刊登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会议决议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与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
金证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全
资项目子公司延吉天楹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吉天楹”)与国金证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全资项目
子公司江苏天楹环保能源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楹成套设备公司”)和
国金证券分别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海安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各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募集资金开户情况
    1、公司已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
仅用于公司募集、偿还借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及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延吉天楹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延吉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用途。
    3、天楹成套设备公司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行开设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设计研发中心升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
得用作其他用途。
    天楹成套设备公司已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环保工程技改及扩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
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延吉天楹、天楹成套设备公司与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
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金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机构代表人
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金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履
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延
吉天楹、天楹成套设备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国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金证
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延吉天楹、天楹成套设备公司授权国金证券指定的保荐机构代表
人冯浩、陈超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
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机构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国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
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金证券。开户银行应当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延吉天楹、天楹成套设备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
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
知国金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金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中的要求书面
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金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金证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金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国金证券可
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延吉天楹、天楹成套设备公司分别与国金证券、各相关
开户银行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国金证券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特此公告。
                                       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7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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