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相关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董事会七届九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收购泸水辉力水电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主要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董事会关于收购泸水辉力水电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股权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二、标的公司于评估基准日2017年12月31日的股东全部权益账面净资产值1,090.16万元,评估值为9,735.92万元,评估增值8,645.75万元,增值率为793.06%。本次收购价格以资产评估价格为作价依据,经过双方谈判协商,拟定标的公司100%股权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0,709万元,经可研报告经济测算,项目资本金财务内部收益率为13.80%。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同意公司收购标的公司100%股权事宜。
公司独立董事:李平、房向东、刘东东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