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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能源:独立董事相关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13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相关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独立董事,对董事会七届七十二次会议审议的事项主要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樟洋公司对一期厂前区办公楼、附属建筑物及部分设备计提减值准
备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董事会关于樟洋公司对一期厂前区办公楼、附属建筑物及部分设
备计提减值准备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二)樟洋公司对一期厂前区办公楼、附属建筑物及部分设备计提减值准备
符合现行会计准则规定,能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同意樟洋公司对一期厂前区办公楼、附属建筑物及部分设备计提减值
准备。
    二、关于妈湾公司对部分备品备件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董事会关于妈湾公司对部分备品备件计提减值准备的事项的表决
程序合法有效。
    (二)关于妈湾公司对部分备品备件计提减值准备符合现行会计准则规定,
能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三)同意妈湾公司对部分备品备件计提减值准备。
    三、关于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董事会关于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二)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兼顾了公司与股东的
利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
利润分配政策,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三)同意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四、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信息披露业
务备忘录第 1 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的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在本报告期内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出
具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经营资金往来,未
发现公司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关联方使用的各种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延续至报告期的占
用资金情况。
    (二)报告期内,公司在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方面遵守了上述《通知》等
有关监管政策的规定,无任何违规情况。
    五、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表决程序合法有
效。
    (二)报告遵循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编报规则第 21 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的要求,真实、客
观的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三)同意公司编制的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六、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 2017 年度的
担保情况进行核查,现出具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及子公司互相担
保)发生额为人民币 196,710.09 万元,报告期末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882,203.04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的 41.34%。
    (二)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的情况。
    (三)报告期内,公司所有对外担保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关于公司控股的财务公司 2017 年度涉及的关联交易情况的独立意见
    (一)报告期内,公司控股的财务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发生
的金融业务全部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业务。相关存款利
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按季支付,关联交易定价公平、合理。
    (二)报告期内,公司控股的财务公司不存在向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
供贷款的情况,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风险。
    (三)报告期内,公司控股的财务公司涉及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
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关于 2017 年日常关联交易超过预计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董事会 2017 年日常关联交易超过预计的事项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
    (二)报告期内,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能源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均为财务公司吸收存款,实际发生额为 4.35 亿
元,预计峰值金额 3.80 亿元,差异率为 14.47%;该关联交易可以增加财务公司
头寸,有利于提高财务公司资金规模和使用效率,且存款利率参照人民银行规定
的基准利率确定,不存在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对公司的独立性不构
成危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同意公司 2017 年日常关联交易超过预计的相关事宜。
    九、关于财务公司风险评估报告的独立意见
    (一)《深圳能源财务有限公司 2017 年度风险评估报告》充分、客观地反
映了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内部控制情况以及风险管理情况。
    (二)报告期内,财务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
严格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之规
定经营,未发现财务公司存在违规经营的情形,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存款业务风
险可控。
    (三)同意公司编制的《风险评估报告》。
    十、关于预计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关联董事均
已回避表决。
    (二)公司预计的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日常生产经
营中的正常交易行为,定价公允,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
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同意公司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十一、关于财务公司与深能集团、珠海洪湾签署《金融服务协议(2018 年)》
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能源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财务公司)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能集团)和珠海深能洪湾
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洪湾)签署《金融服务协议(2018 年)》事宜
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
    (二)《金融服务协议(2018 年)》是在三方友好协商、平等互利的基础
上,按照市场原则签订的,协议中约定的事项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三)同意财务公司与深能集团、珠海洪湾签署《金融服务协议(2018 年)》。
    十二、关于财务公司风险评估报告的独立意见
    (一)《深圳能源财务有限公司 2018 年风险处置预案》明确了风险处置机
构及职责,建立了风险报告制度,具备较强操作性。
    (二)《深圳能源财务有限公司 2018 年风险处置预案》针对可能出现的不
同情形制订了应急处理方案,能够有效防范和控制深圳能源财务有限公司提供金
融服务风险,维护资金安全。
    (三)同意公司编制的《深圳能源财务有限公司 2018 年风险处置预案》。
    十三、关于聘请 2018 年度审计单位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董事会关于聘请 2018 年度审计单位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二)经核查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提供的审计
资质文件,我们认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执行上市公司
审计业务的资质。
    (三)同意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为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单位。
    十四、关于公司 2017 年度证券投资情况的独立意见
    (一)报告期内,公司按规定履行了证券投资相应的审批程序与信息披露义
务,未出现违法违规的情况。
    (二)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业务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符合
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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