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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亚达A: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1-13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作为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议相关议案资料后,就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1、未发现公司存在《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编制的《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锁、变更、终止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骨干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5、董事会审议此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拟实施的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上述事项。

二、关于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1、未发现公司存在《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

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根据《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以下简称“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编制的《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锁、变更、终止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骨干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6、董事会审议此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拟实施的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上述事项。

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独立董事:王建新) (独立董事:钟洪明) (独立董事:唐小飞)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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