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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神城: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5-21

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9年5月20日,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神州长城”)及公司控股股东、全资子公司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国际”)收到由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18)粤0304民初38890号的《民事起诉状》(具状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福田支行,以下简称“深圳农商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8)粤0304民初38890号

1、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2、诉讼当事人

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福田支行,负责人:娄强

注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102、103、104、

被告一(借款人):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略

住所: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接到白石岗葵鹏路26号

被告二(保证人):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尔龙

注所:北京市通州区聚富苑民族产业发展基地聚合六街2号

被告三(保证人):陈略

3、诉讼起因及民事诉讼状请求

根据原告出具的《民事起诉状》:2017年8月25日,深圳农商行与三被告共同签署了《授信合同》,约定向公司提供人民币5000万元的授信额度,授信期间12个月,从2017年11月17日起到2018年11月16日止。神州国际与陈略作为保证人,为上述借款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因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遂被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所欠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共计人民币45,228,009.92元(利息、罚息、复利应计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9月25日的贷款本金未44,800,000.00元,利息为420,176.17元、罚息为6,343.75元、复利为1,49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法院判令本案原告因主张债权而产生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由三被告承担。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上述案件暂未开庭审理。

三、本次公告前公司尚未披露的主要诉讼、仲裁事项

序号诉讼仲裁案由原告被告/被申请人诉讼/仲裁进展涉案金额 (万元)
1采购合同纠纷案广东新明珠陶瓷集团有限公司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等待判决中79.45
2采购合同纠纷案北京京盛泰华金属结构有限公司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裁决结案72.57
合计:152.02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主要诉讼、仲裁事项。

四、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公司就上述债务事宜正积极沟通以寻求解决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司法重整、债务重组等方式。上述债务预计可能影响公司当期损益,具体金额将以公司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以上案件的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报备文件

相关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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