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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长城:独立董事关于全资子公司办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9-19

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意将全资子公司办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事宜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进行补充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办理保理业务定价公平合理,有利于降低应收账款管理成本,减少财务费用支出,增强资产流动性和资金周转效率,改善现金流状况,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公司整体利益;本议案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全资子公司办理保理业务,并同意董事会因此而向管理层作出授权。

独立董事:唐建新 张宇锋 江崇光

2018年 9 月 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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