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签署经济补偿协议及股东承诺变更暨关联交易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对拟提交公司第七 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签署经济补偿协议及股东承诺变更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拟与华联发展集团、陈略先生签署《关于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 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期后事项之经济补偿协议》,涉及承诺事项变更及关联交易, 是对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期后事项的妥善处理,有效解决了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历 史遗留问题,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本次关联交易定价是依据独立第三方评估机 构的评估结果确定的,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唐建新 张宇锋 江崇光 二○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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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3-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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