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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长城: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1-20
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神州长城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审阅了本次提
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经认真核查,现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拟发行债权融资计划和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的独立意见
    1、董事会对上述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本次拟发行的债权融资计划与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的方案合理,切实
可行,有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优化
公司债务结构,有利于公司保持长期、持续、健康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
    二、关于为下属子公司融资业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1、董事会对上述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被担保对象为公司的下属控股子公司,担保有助于被担保人及时获得经
营发展所需资金,该担保风险可控,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授信及其他融资业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1、董事会对上述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被担保对象为公司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等下属子公司,担保有助于被担
保人及时获得经营发展所需资金,该担保风险可控,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
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公司董事会增补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本次增补董事候选人提名的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2、经充分了解田威先生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等情
况,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且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
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能够满足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
    3、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增补田威先生为董事候选人。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上述所有议案,并同意将上述所有议案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唐建新    张宇锋   江崇光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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