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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玻A: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23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等文件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签署:詹伟哉、朱桂龙、朱乾宇

日期:2019年8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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