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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物业A:2017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6-22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本公司 2017 年度分红派息方案已获 2018 年 6 月 15 日召开的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 2018 年 6 月 16
日的《证券时报》、《大公报》和巨潮资讯网。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
案与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一致,距离股东大会通过权益分
派方案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的股本
总额未发生变化。现将方案实施事宜公告如下:
       一、2017 年年度分红派息方案
    1、   本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595,979,09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3.00元人民币现金(含
税;扣税后,A股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
资基金每10股派2.70元;A股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
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
3.00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
补缴税款【注】;A股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
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B
股非居民企业、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扣税后每10股派现金 2.70
元,持有无限售流通股的境内个人股东的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
征收,先按每10股派3.00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
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
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60元;持股1
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30元;持股超过1年
的,不需补缴税款。】
    2、向B股股东派发的现金红利,B股股息折算汇率按公司章程规
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即2018年6月19日的中国人
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港币的中间价(港币:人民币=1:0.8184)折
合港币兑付,未来代扣B股个人股东需补缴的税款参照前述汇率折算。
     二、权益登记日及除息日
      1.本次权益分派 A 股股权登记日为:2018 年 6 月 28 日,除权
除息日为:2018 年 6 月 29 日。
      2.本次权益分派 B 股最后交易日为:2018 年 6 月 28 日,除权
除息日为:2018 年 6 月 29 日,股权登记日为:2018 年 7 月 3 日。
     三、分红派息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18 年 6 月 28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A 股股东;
    截止 2018 年 7 月 3 日(最后交易日为 2018 年 6 月 28 日)下午
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
体 B 股股东。
       四、分红派息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
利将于 2018 年 6 月 29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
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B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于 2018 年 7 月 3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
或托管银行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如果 B 股股东于 2018 年 7 月 3 日
办理股份转托管的,其现金红利仍在原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处领
取。
      2、以下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 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771                  深圳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
  2       08*****970                   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
  3       00*****752                            韩一华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8 年 6 月 20 日至登记日:
2018 年 6 月 28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
本公司自行承担。
       五、其他事项
       B 股股东中如果存在不属于境内个人股东或非居民企业但所持红
利被扣所得税的情况,请于 2018 年 7 月 10 日前(含当日)与公司联
系,并提供相关材料以便进行甄别,确认情况属实后公司将协助返还
所扣税款。
    六、咨询机构: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1、咨询地点: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国贸大厦 42 楼
    2、咨询电话:0755-82211020
    3、传真:0755-82210610
    4、咨询联系人:丁名华
    七、备查文件
    1、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的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6 月 22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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