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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17-11-28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63号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关注到,你公司受让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011.SZ,以下简称深物业)前两大股东深圳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建控)、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投管)合计持有的63.82%股份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2016年6月28日你公司与深圳建控、深圳投管签署《企业合并协议补充协议》,明确约定深圳建控、深圳投管持有的深物业股份由你公司承继,2016年7月29日深圳建控、深圳投管已完成工商登记注销程序,但你公司迟至2016年10月14日才将该事项通知深物业并由深物业进行公告,迟至2017年8月7日才披露收购报告书摘要和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收购申请。这一情况不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48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你公司提交的相关资料和我局日常监管了解到的情况,我局关注到在上述事件处理过程中,深物业的实际控制人一直是深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未发生变更;深物业从2004年以来持续通过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等形式对控股股东和相关股份的潜在变更情况进行了持续信息披露,未对有关投资者、市场及上市公司造成重大影响。同时,你公司目前已按要求公开披露了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豁免要约收购的相关行政许可申请。综合考虑整个事件的性质、影响和情节等情况,我局决定依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75条规定,对你公司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请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我局要求,于相应时间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你公司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17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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