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重大诉讼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7 年 4 月,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山东北大高科华泰制药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山东华泰”)就注射用三磷酸腺苷二钠氯化镁(以下简称“ATP”)冻干
粉针剂及其生产方法的专利权权属纠纷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山
东华泰目前已收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山东北大高科华泰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胡小泉
(二)纠纷的起因与内容
山东华泰于 2002 年 11 月至 2004 年 7 月开展了关于注射用三磷酸腺苷二钠
氯化镁的研究,并在 2004 年 7 月发起 ATP 药品申报,在 2005 年 4 月 1 日收到
国家药监局下发的 ATP 注册批件。
在 ATP 的研发过程中,山东华泰与胡小泉于 2004 年 5 月 13 日签订了《注
射用三磷酸腺苷二钠氯化镁注册与经营合作协议》,约定山东华泰自取得生产
批件后 5 年,胡小泉具有 ATP 药品在中国的独家经销权。
在山东华泰与胡小泉的合作过程中,胡小泉提出其持有涉案专利
(200410024515.1 号,名称:注射用三磷酸腺苷二钠氯化镁冻干粉针剂及其生
产方法,专利申请日为 2004 年 7 月 21 日,2006 年 11 月 15 日获得授权)。山
东华泰发现,胡小泉所持有的第“200410024515.1”号专利竟然与山东华泰在
2004 年 7 月发起 ATP 药品申报材料内容几乎完全一致。山东华泰始觉胡小泉窃
取了山东华泰的 ATP 技术资料申请了涉案专利。
为制止侵权行为,山东华泰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 200410024515.1 号,名称:注射用三磷酸腺苷二钠氯化镁冻
干粉针剂及其生产方法 的专利权人为原告山东北大高科华泰制药有限公司。
2、请求判令被告胡小泉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原告为维权支付的交通费、
律师费等合理费用。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
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案未开庭审理,该事项暂时未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公司尚无
法判断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将根据进展
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