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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B股: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境外投资者B股转A股购付汇业务操作流程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11-19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境外投资者 B 股转 A 股
                     购付汇业务操作流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需为交易结算
证券公司办理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开户手续,每日根据证券公司指令
及相关交易明细办理购汇业务,并根据证券公司指令完成外汇划转。
业务操作流程如下,具体操作以监管部门的要求为准:
    一、开户
    各证券公司需至总部注册地或办公所在地的中国银行指定网点
以法人名义开立一个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存款账户”)。
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监管部门相关账户管理规定的要求。该账户以
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开户网点在开户时应与证券公司签署账户监管协
议。账户收支范围限定为:
    收入范围为:接收及存放券商为境外投资者购汇所需人民币资
金、存放利息收入;
    支出范围为:错账原路退回、购汇人民币支出(购汇完成后的美
元资金则根据证券公司指令直接划转至证券公司B股保证金账户或汇
回投资者境外银行账户)、利息划回券商指定人民币账户。
    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一)中国银行网点凭以下材料为证券公司办理开户:
      1、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2、金融许可证;
      3、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原件、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正本原件、复印件;
      6、法人代表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7、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8、开户申请表;
      9、开户公函;
      10、非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开户的还需提供授权书及被授权
      开户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授权书上被授权的其他人
      员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如:大额交易有权确认人、办理日
      常结算业务财务人员、对账联系人等);
      11、预留印鉴卡;
      12、机构信用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13、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14、对公客户信息表,并提供控股股东的相关证明文件;
      15、相关批复文件;
      16、结算账户协议;
      17、银企对账协议;
      18、支付密码协议(如需)。
      (二)开、关户信息报送
       开户网点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报送相关账户信息。
    二、购汇
    购汇所需人民币资金,由证券公司于T+1日(T日为投资者出售A
股日期)下午16时前划转至其存款账户,同时向账户开户网点提供加
盖证券公司业务章的“投资者交易明细汇总表”(附表1)、“购汇申请
书”、“投资者交易对账单”。银行应根据有关管理规定,按照“展业
三原则”办理业务。
     T+2日(须为外汇交易市场开放日)上午10时前,开户网点根据
证券公司T+1日提供的投资者交易明细汇总表及投资者交易对账单,
核对明细表合计金额与存款账户T+1日收入金额是否一致,核对无误
后办理购汇业务。购汇完成后:
    (1)开户网点应将购汇汇率、美元金额告知证券公司。
2
       (2)购汇后的美元资金当天即按照证券公司的要求对外划付。
       (3)记录购汇及美元划付台账。
       三、资金划付
   (一)美元直接支付给境外投资者
       购汇当天,证券公司应向开户网点提交境外汇款申请书、投资者
交易明细汇总表,开户网点凭此将美元资金直接向境外投资者境外账
户支付。银行应根据有关外汇管理规定,按照“展业三原则”办理业
务。
       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721040(非居民卖出境内股票或股权)。
   (二)美元资金划回证券公司B股保证金账户
       证券公司应在购汇当天向账户开户网点提交境内汇款申请书、投
资者交易明细汇总表,开户网点凭此将购汇后的美元资金划付到证券
公司指定的B股保证金账户。各证券公司按照现行B股资金管理的要
求,为境外投资者办理后续的B股投资或提款。
       四、报表报送
       (一)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开立及关闭情况统计表(附表2)的
报送
       各开户网点为交易结算证券公司开立或关闭人民币专用存款账
户后,应填写《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开立及关闭情况统计表》,于每
季初3个工作日内发送至中国银行指定邮箱(中总行、新城控股所在
地银行),并由新城控股所在地银行汇总后于每季初5个工作日内报所
在地外汇局。
       (二)购付汇信息的报送
       1、发生购汇业务的券商,应于每月初2个工作日,向购汇银行提
交加盖业务印章的填写了前7项内容的《证券公司代理境外投资者购
汇及资金划付情况统计表》(附表3),反映上月汇总数据。
    2、银行在券商填写内容的基础上,以证券公司为单位,填写其
余内容,签章后连同电子版表格在每季初3个工作日内将附表3发送至
中国银行指定邮箱(中总行、新城控股所在地银行),并由新城控股
所在地银行汇总后于每季初5个工作日内报所在地外汇局。
    五、其他
    业务操作流程应符合相关监管规定,并根据最新的监管要求进行
调整和管理(如国际收支申报、报表报送等)。
    银行应将存款账户开关户、购付汇业务的电子、纸质版资料留存
5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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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1: 投资者交易明细汇总表
       交易   证券   证券   买卖   投资者   特殊 A 股   成交   成交   成交   印花   佣   过户   资金
序号
       日期   代码   名称   方向     名称   证券账号    数量   价格   金额     税   金     费   净额
汇总
                                 表 2: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开立及关闭情况统计表
                                                     年   月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账户开立情况                                                 账户关闭情况
                                                                                  关户后资金处置情况
    开户证券                                                                        汇往 B 股       其它
    公司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开户日期   关户日期 关户原因 汇出境外   保证金账户 (如错账原路退回等)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备注:关户资金处置情况为“其它”时,请详细说明。
      各地相关银行应于每季初 3 个工作日内将本表发送至中国银行指定邮箱(中总行、新城控股所在地银行),并由新城控股所在地
银行于每季初 5 个工作日内将汇总表报所在地外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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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 3:证券公司代理境外投资者购汇及资金划付情况统计表
                                                        年   月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其中
                                                                分红派息
                 境 外 投 资 境外投资者 境 外 投 资 减持所得人           需购汇人民币 购汇总额
                                                                所得人民                       汇出境外 划回 B 股保证
  证券公司名称   者 所 持 初 减持 A 股数 者 累 计 减 民币(元)            总额(元) (美元)
                                                                币(元)                       (美元) 金账户(美元)
                 始 A 股数 量(股) 持 A 股数
                 量(股)                量(股)
合计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备注:发生购汇业务的券商,应于每月初第 2 个工作日,向购汇银行提交加盖业务印章的填写了前 7 项内容的《证券公司代理境外投
资者购汇及资金划付情况统计表》,反映上月汇总数据。
      各地相关银行应于每季初 3 个工作日内将本表发送至中国银行指定邮箱(中总行、新城控股所在地银行),并由新城控股所在地
银行于每季初 5 个工作日内将汇总表报所在地外汇局。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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