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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泰B股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7-13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九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时 间:2019年7月22日下午14:30时地 点: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会议中心一号会议室方 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集人: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主持人:董事长张东海先生

(一)会议开幕致词;

(二)介绍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来宾;

(三)介绍股东大会出席人员情况及股份统计结果;

(四)推选会议监票、计票人员;

(五)审议议案:

1.审议关于建议统一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及聘用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聘用2019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3.审议关于改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4.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六)对议案投票表决;

(七)管理层与股东及来宾交流;

(八)宣布表决结果;

(九)宣读决议;

(十)律师做现场见证并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一)宣布会议结束。

议案一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九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建议统一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

及聘用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各位股东: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自H股于联交所上市以来一直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财务报表,并同时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与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以下简称“德勤会计师行”)分别担任公司境内外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根据联交所于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刊发的《有关接受在香港上市的内地注册成立公司采用内地的会计及审计准则以及聘用内地会计师事务所的咨询总结》,于中国注册成立并于香港上市的发行人获准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其财务报表,且香港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已接受内地在港上市公司(H股公司)以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并由经财政部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内地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为进一步提高公司编制财务报告的工作效率及质量,减省披露成本及审核开支,公司建议仅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一份财务报表并聘用经财政部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内地审计准则审核该等财务报表,以履行其法定责任以及定期财务报告要求。

由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已获财政部及中国证监会认可,并有资格担任在香港上市的内地注册成立公司的申报会计师,董事会建议解聘担任本公司境外审计机构的德勤会计师行并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由其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审计本公司的财务报表,并承接国际核数师按照联交所上市规则应尽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年度业绩初步公布及持续关连交易的年度审核)。公司已就拟解聘事项与德勤会计师行进行沟通,其确认并无任何有关其离任需提请公司股东关注的事宜。

该建议须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执行。本公司认为,就仅采用内地会

计准则以履行其法定责任以及上市规则的定期财务报告要求,将不会对本公司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上述审计机构的相关费用授权公司管理层与前述审计机构协商确定。独立董事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统一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有利于进一步消除公司B股与H股财务报告信息披露差异,提升公司审计和信息披露质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2.公司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3.经核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相关职业资格,且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在以往年度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过程中,均能坚持独立审计准则,履行双方签订的协议中所规定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因此,独立董事同意上述议案。

本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请与会股东在听取该议案后发表意见并投票表决。

议案二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九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关于公司聘用2019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各位股东:

公司拟继续聘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内控审计机构。

上述审计机构的相关费用授权公司管理层与前述审计机构协商确定。独立董事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2.经核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相关职业资格,且在以往年度为公司提供内控审计服务的过程中,均能坚持独立审计准则,履行双方签订的协议中所规定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因此,独立董事同意上述议案。

本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请与会股东在听取该议案后发表意见并投票表决。

议案三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九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关于改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各位股东:

俞有光先生自2013年6月至今一直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任职期间,其严格执行上市公司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职责,为董事会的规范运作做出了很大贡献,公司及董事会对其几年来的辛勤工作及所做出的贡献表示感谢!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俞有光先生已连续六年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达到了独立董事法定任职年限。公司董事会拟进行独立董事改选,公司董事会拟提名杜莹芬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名杜莹芬女士继任俞有光先生于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生产委员会担任的相关职务,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杜莹芬女士已经参加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第六十七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上海证券交易所自收到公司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

本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请与会股东在听取该议案后发表意见并投票表决。

议案四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九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关于修改《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各位股东: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董事会,在建议统一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议案的基础上,拟对现行有效的《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具体情况如下:

1.原《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16.05条规定如下:

“第16.05条 公司的财务报表除应当按中国会计准则及法规编制外,还应当按国际或境外上市地会计准则编制。如按2种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有重要出入,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加以注明。公司在分配有关会计年度的税后利润时,以前述2种财务报表中税后利润数较少者为准。”

现修改为:

“第16.05条 公司的财务报表应当按中国会计准则及法规编制。”

2.原《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16.06条规定如下:

“第16.06条公司公布或者披露的中期业绩或者财务资料应当按中国会计准则及法规编制,同时按国际或者境外上市地会计准则编制。”

现修改为:

“第16.06条 公司公布或者披露的中期业绩或者财务资料应当按中国会计准则及法规编制。”

3.原《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20.03条规定如下:

“第23.03条 《章程指引》2016年9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

现修改为:

2019年4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

本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请与会股东在听取该议案后发表意见并投票表决。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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