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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毅达关于公司涉诉案件原告撤诉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09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诉案件原告撤诉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撤诉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将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6年9月12日,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陈云兴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公司向陈云兴借款人民币4,500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详情见公司于2016年9月14日披露的《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自然人借款的公告》(编号:临2016-086)。此后,由于公司未能按时偿付全部借款本息,陈云兴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9年4月3日,公司收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18]沪0104民初27037号),落款日期为2019年3月25日。该《民事裁定书》载明:“原告陈云兴与被告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原告陈云兴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陈云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云兴撤诉。”

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公司涉诉案件的原告撤诉,将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

三、备查文件《民事裁定书》([2018]沪0104民初27037号)。

特此公告。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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