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体独立董事,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在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和审慎检验的基础上,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在保证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最高不超过12亿元(包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收益凭证等),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该项议案内容及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也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12亿元(包含本数)进行现金管理。
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的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针对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已出具了《关于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19】第ZC10456号)。该项议案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使用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036.98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472.08万元置换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