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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新关于涉诉及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6-17

证券代码:603996 证券简称:ST中新 公告编号:临2019-039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诉及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涉及案件均处于立案、尚未开庭阶段,因本次累计诉讼金额达到信息披露标准而同步进行披露。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新科技”)为被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36,303,770.36元及利息。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次公告的诉讼处于立案、尚未开庭阶段,暂无法全面判断相关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程度,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关于涉诉情况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收到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民事起诉状》等文件获悉,公司因分别与无锡茂丰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茂丰”)、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芯瑞达”)、宁波鸿立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鸿立光电”)、台州市鸿德电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州鸿德”)、方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远集团”)产生纠纷,被以上相关方提起诉讼。相关具体情况如下:

(一)中新科技与无锡茂丰案件

1.涉诉的基本情况

被起诉时间:2019年6月5日。

传票发出时间:2019年6月11日。

审理机构: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无锡茂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八士朝晖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陆希文。

被告: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 西路618-2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2.本次诉讼案件事实和请求内容

原告与被告有长期业务往来,双方签订多份合同,由原告为被告供应电子元器件,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完成供货义务并开具发票,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仍欠原告货款2,896,890.09元。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2,896,890.0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用由被告承担。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2,896,890.09元及利息。由于该诉讼处于立案受理、尚未开庭阶段,暂无法全面判断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程度,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中新科技与安徽芯瑞达案件

公司于2019年6月12日披露了部分债权被安徽芯瑞达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相关内容(详见《公司涉及诉讼公告》[临2019-037])。2019年6月14日,公司收到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民事起诉状》等文件,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1.涉诉的基本情况

被起诉时间:2019年5月30日。

传票发出时间:2019年6月12日。

审理机构: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方兴大道6988号芯瑞达科技园,法定代表人:彭友。

被告: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 西路618-2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2.本次诉讼案件事实和请求内容

安徽芯瑞达长期向中新科技供应LED灯条,双方订立多份《购销合同》《供需合同》。截至目前,中新科技累计欠付安徽芯瑞达合同价款13,402,752.22元。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中新科技向原告安徽芯瑞达支付合同价款13,402,752.22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384,477.18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的1.5倍暂计至2019年5月30日,之后顺延计至价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合计13,787,229.4元;

(2)判令被告中新科技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3,402,752.22元及利息。由于该诉讼处于立案受理、尚未开庭阶段,暂无法全面判断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程度,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中新科技与宁波鸿立光电案件

1.涉诉的基本情况

被起诉时间:2019年5月29日。

传票发出时间:2019年6月12日。

审理机构: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宁波鸿立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仑区霞浦浦泉路8号l幢1号1楼,法定代表人:杨芳。

被告: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 西路618-2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2.本次诉讼案件事实和请求内容

被告委托原告开发43K600五金背板、55K600五金背板、23.6K700五金背板模具,双方先后2017年11月11日签订了《模具开发合同》,合同编号为CNC17111103ZW,于2018年1月23日签订了《模具开发合同》,合同编号为CNC18012302ZW,合同签订后,原告已全面履行了上述合同义务,但被告仅支付了部分模具款,尚欠模具款302,000元未支付。

原告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模具开发款人民币302,000元,并支付相应逾期付款利息损失5,900元(以118,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

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暂计算至2018年11月24日,为5,900元,2018年11月25日以后的逾期付款利息按上述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以上暂合计307,900元。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302,000元及利息。由于该诉讼处于立案受理、尚未开庭阶段,暂无法全面判断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程度,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中新科技与台州鸿德案件

1.涉诉的基本情况被起诉时间:2019年5月29日。传票发出时间:2019年6月11日。审理机构: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原告:台州市鸿德电线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2号,法定代表人:刘昌辉。

被告: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 西路618-2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2.本次诉讼案件事实和请求内容

原告作为被告的供应商,双方于2016年6月起开始合作。原被告双方签署了数份《供需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屏线等产品,并对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等进行了约定。在实际供货过程中,原告供应货物的数量以被告需求为准,双方再据实对账结算。原告一直按照《供需合同》约定以及被告的要求向被告供货,但被告自2018年5月起便未能按照合同及双方对账的约定支付货款。截至目前,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405,200.05元未付。

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405,200.05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请求判决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3,405,200.05元及利息。由于该诉讼处于立案受理、尚未开庭阶段,暂无法全面判断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

的影响程度,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中新科技与方远集团案件

1.涉诉的基本情况被起诉时间:2019年5月28日。传票发出时间:2019年6月11日。审理机构: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原告:方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台州市市府大道298号,法定代表人:张学形。

被告: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 西路618-2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2.本次诉讼案件事实和请求内容

原、被告于2016年12月20日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1)工程名称:中新科技智能产业园一期;(2)工程地点:乌石路以西,工人路以南;(3)工程承包范围:为施工图范围内的土建工程、室外附属工程、安装工程(包括电气安装、预埋、给排水、消防工程),管桩甲供、压桩按市场协议价、外墙DRC装饰除外;(4)付款:发包人(被告)向承包人(原告)支付当月已完成工程量价款75%的工程价款,工程完工付至工程量85%,工程结算经审核由双方确认后,付至总造价97%,余下3%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一年付1.5%,保修满二年付1%,保修期满三年付0.5%;(5)竣工验收: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接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验收,或完成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6)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等条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施工,并于2017年10月28日向被告提交工程竣工报告,而被告未在约定期间组织竣工验收,同时,被告对涉案厂房及非生产性用房进行使用。2019年3月8日经被告审核确认涉案工程款为87,103,751元,按合同约定尚有0.5%保修金未到期,即435,519元,据此,被告至今实际应支付工程款为86,668,232元,而被告仅支付工程款70,371,304元,尚有工程款16,296,928元未支付。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计人民币16,296,928元,并自2019年3月

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损失(截止2019年5月31日计息181,982元);

(2)判令被告所有坐落在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路南侧、乌石路西侧l—4号厂房及非生产性用房进行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6,296,928元及利息。由于该诉讼处于立案受理、尚未开庭阶段,暂无法全面判断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程度,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关于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况

公司财务人员近日在办理银行业务时发现中新科技及全资子公司中新国际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国际电子”)新增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基本情况

本次新增被冻结银行账户的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开户行账号账户余额(元)账户性质
中新科技中国进出口银行浙江省分行2080****46574,376.53一般户
中新科技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8576****0273118,131.97一般户
中新科技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8110****27061,267.82一般户
中新科技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8104****070517.70一般户
中新国际电子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7741****40840.00一般户
中新国际电子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8801****9105210,304.82一般户
中新国际电子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1445****578116,725.38一般户
中新国际电子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8110****335269.56一般户
中新国际电子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8576****041513,585.49一般户
中新国际电子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3636****50000.00一般户
合计-364,479.27-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与上述银行账户冻结相关的法律文书,冻结原因暂未能查明。公司后续若收到相关诉讼法律文书等材料,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上述银行账户冻结事项目前给公司日常资金支付结算造成一定的阻碍,对公司日常经营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公司将积极协调,妥善处理银行账户冻结事项,与申请冻结方进行和解协商,争取尽快解除银行账户冻结并恢复正常状态。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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