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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星诉讼结果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13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审被告)

? 涉案事项:公司对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公司于2005年6月15日作出的内容为“同意香港华威贸易行将其占有的被告100%股权以1250万元转让给香港鸿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决议不成立的判决结果提起上诉,现二审审理已终结。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已获得胜诉,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签发的(2019)粤03民终5918号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8年3月2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陈学敏收到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传票【案号(2017)粤0391民初3127号】,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受理了陈锦林(香港籍)诉公司2005年6月15日董事会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的诉讼公告;2019年1月4日,公司披露了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就上述公司董事会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并向公司送达了【(2017)粤0391民初3127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当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涉及诉

讼公告》(2018-014)、《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2019-001)。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裁定驳回陈锦林的起诉或者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及鉴定费均由陈锦林承担。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并进行开庭审理,现二审审理已终结。

二、诉讼判决情况

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签发的(2019)粤03民终59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根据本案证据和查明的事实,陈锦林不能证明董事会决议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五条规定的不成立情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没有进行鉴定的必要,即使根据一审委托鉴定的意见,亦不能支持陈锦林的诉讼请求。新星公司的上述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分配举证责任不当,综合上述情形,本院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7)粤0391民初3127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陈锦林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一审鉴定费人民币49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均由陈锦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判决系法院作出的二审终审的判决结果,公司已获得胜诉,因本案不涉及经济赔偿事项,涉及本次诉讼的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均由败诉方承担,因此,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四、风险提示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03民终5918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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