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所审议的关于控股股东租赁公司办公场所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与控股股东江西省民爆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属于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经审查,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属合理、合法经济行为,涉及的材料详实完备,该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进行审议。
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李汉国、余新培、杨祖一
2019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