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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澳股份: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2-26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本保荐机构”)作为浙
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新澳股份”)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
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本保荐机构对新澳股份本次限售股上市
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1333 号”文核准,采用网
下向股票配售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首
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668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发行价
格 17.95 元/股,并于 2014 年 12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证券简称
“新澳股份”,股票代码“603889”。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总股本为 8,000 万
股,首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为 10,668 万股。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限售股份持有人所作的有关承诺
    1、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沈建华、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新澳实业有
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董事沈建华承诺:在其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
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
股票数量占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3、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新澳实业有限公司及公司董事沈建华承诺:(1)若公
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
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
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
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的情形,本公司/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且不因职务变
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2)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减持
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且本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
职等原因终止。除前述承诺外,持股比例 5%以上股东浙江新澳实业有限公司及
沈建华承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该 2 年内每年减
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5%。
    (二)有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
情况,且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上市公司对该等股东亦不存
在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为 2018 年 1 月 2 日;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179,472,85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5.5918%。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数量为 1 名法人股东、1 名自然人股东;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持有限售股    持有限售股数量占   本次上市流    剩余限售
  序号    股东名称
                        数量        公司总股本比例       通数量      股数量
    1    浙江新澳实   122,400,000           31.0935%   122,400,000
          业有限公司
    2     沈建华         57,072,850          14.4983%     57,072,850         0
          合计          179,472,850          45.5918%    179,472,850         0
    注:沈建华仍需履行在其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的承诺。浙江新澳实业有限公司和沈建华仍需履行在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
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且该 2 年内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的 5%。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
售的股东已严格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本次限售
股份上市流通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股东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
司与本次限售股份有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保荐机构对浙江新澳纺
织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无异议。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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