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元祖股份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6-08
上海元祖梦果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46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6/14         -         2018/6/15      2018/6/15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8 年 5 月 17 日的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40,00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46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10,400,000.0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6/14       -          2018/6/15        2018/6/15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本次现金红利的发放,除 3 名指定股东(元祖国际有限公司、卓傲国际有限
公司和元祖联合国际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外,公司其余股东的
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
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
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
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
(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使用20%的税率计征个
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46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
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直接代扣代缴。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
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
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
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
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
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
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414
元。如QFII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
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 股股票(“沪港
通”),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
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
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14元。
   (4)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
85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人民币0.414元。
    (5)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
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46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59755678-6601
    联系地址: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嘉松中路 6088 号
特此公告。
                                       上海元祖梦果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6 月 8 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