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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胜新材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26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434 号)核准,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6,500 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
币 13.54 元,可募集资金总额为 880,100,000.00 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78,977,035.85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801,122,964.15 元。募集资金已于 2018
年 4 月 12 日全部到账,并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
(天健验[2018]98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2018 年 4 月 17 日、2018 年 4 月 24 日公司(以下简称“甲
方”)分别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京口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统称“协议”)。该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
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公司分别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镇江京口支行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开立了账号为
480671327758 、 1104050029200335005 的 银 行 专 户 , 共 存 储 募 集 资 金
825,100,000.00 元(该资金包含部分已发生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其中,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京口支行的专户仅用于公司年产 5 万吨动力电池电极用
铝合金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的专户仅用于公司偿还银行贷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各开户银行签订的《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上述账户仅用于公司年产 5 万吨动力电池电极用铝合金箔项目募集资金
的存储和使用、偿还银行贷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
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
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
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宁、金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
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7、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
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5 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
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
失效。
    特此公告。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4 月 26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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