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9年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潮州民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4,500万元无息借款的独立意见
潮州民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4,500万元无息借款,目的是满足公司经营资金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56条: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财务资助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上市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抵押或担保的,上市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本次交易符合上述规定,可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程序进行审议,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有关该议案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潮州民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4,500万元无息借款事项。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