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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高发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1-16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锁的议案》。

本人作为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上述议案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锁事项1、公司本次实施限制性股票解锁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未发生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2、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朱志荣先生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其他六名非关联董事参与表决。

3、经核查,本次解锁的160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均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其作为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按照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160名激励对象安排第三次解锁及上市事宜,本次合计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34,000股,2017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解锁数量相应变为1,167,600股。

(以下无正文,后附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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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 娴 蒲一苇 程 峰

2018年11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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