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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安股份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25
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3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5/31       -            2018/6/1       2018/6/1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8 年 5 月 10 日的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438,797,049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13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57,043,616.37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5/31     -           2018/6/1         2018/6/1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本次红利发放分为委托发放和自行发放。除公司自行发放外的其他股东现金
红利,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
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
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
进行派发。公司自行发放的现金红利,由公司代扣代缴所得税后自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实际控制人 YUANMING TANG、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唐亚东由公司直接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
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13 元人民币。对
于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人民币 0.13 元,待上述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
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
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
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率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
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红利,根据《关于实施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
关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
民币 0.117 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
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17 元人民币。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
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本公司股票(“沪股通”),
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81 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
派发现金红利 0.117 元人民币。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
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13 元
人民币(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3-61711177
特此公告。
                                                     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5 月 25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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