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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安股份: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2017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21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2017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被保荐公司名称: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贾彦、廖茂野
    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安股份”或“公司”)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7〕582 号)核准,采用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6,0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10.80 元,募集资金总额 64,800 万元,扣除发行费
用 3,466.08 万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1,333.92 万元。公司股票已
于 2017 年 5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或“保荐机构”)为秦安股份
2017 年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相关规定,出
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自公开发行股票起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
                                                已根据工作进度制定相应工作计划。
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   已与秦安股份签订保荐协议,该协
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    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
以下简称“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    权利义务。
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与秦安股份保持密切日常沟通和定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
                                                期回访,并于 2017年 12月 对 秦 安 股
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份 进 行 了现 场 检 查。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
                                                本年度内,秦安股份未发生须按有
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
                                                关规定公开发表声明的发行人违法
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
                                                违规事项。
公告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
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    本年度内,秦安股份及相关当事人
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    无违法违规的情况,亦无违背承诺
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    的情况。
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
                                                本年度内,秦安股份及其董事、监
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
                                                事、高级管理人员无违法违规情况
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
                                                ,无违背承诺的情况。
的各项承诺
                                                督导并核查了秦安股份执行公司章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程、三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履
,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
                                                行情况,公司治理制度健全,并得
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到有效执行。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   对秦安股份相关内控制度的设计、
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    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该等内
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
、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    有效执行,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
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行。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已按规定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    相关文件,并确认其合法合规。详
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    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披露审阅的情况”。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
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
                                               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
,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
,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
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   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经核查,本年度内,秦安股份未发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
                                               生该等情况。
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经对秦安股份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控制人等的承诺进行核查,未发现
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未履行承诺事项。
告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
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
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   经核查,本年度内,秦安股份未发
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   生该等情况。
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   经核查,本年度内,秦安股份未发
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生该等情况。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
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
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
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
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
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   ,并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
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并严格按照工作计划和工作要求实
                                               施了现场检查。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
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
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
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   经核查,本年度内,秦安股份未发
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   生该等情况。
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
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
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七)上海证券
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督促公司完善并执行公司关联交易
18、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   制度,持续督导和关注公司关联交
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易的公允性和合规性,关注关联交
                                               易是否按规定履行了程序。
19、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
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   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件
                                               督导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关注募
                                               集资金使用与公司招股说明书是否
20、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   一致,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进行
实施等承诺事项                                 了专项核查,并出具了2017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核查报
                                               告。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保荐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
规定,保荐代表人对秦安股份 2017 年持续督导期间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包括
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董事会决议及公告、监事会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存
放和使用的相关报告、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
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长城证券认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其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公司重大信
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符合公司《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
关规定。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秦安股份不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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