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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晶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1-19
湖北泰晶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
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北泰晶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和听取相关人员
汇报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导致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系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关于印发<
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
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
后的会计准则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
能够客观、公允地反应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
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
计政策变更。
    二、关于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
目的自筹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并由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众环专字(2018)010019 号”《关于湖北
泰晶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
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公司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
个月,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
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14,424.95 万
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签字页)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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