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诉讼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被告
涉案金额:3242.06 万元(三被告共同承担)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
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7 年 7 月 21 日,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收到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邮寄方式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及相关应诉法
律文书,法院案号为(2017)黔 01 民初 443 号。
1、有关诉讼各方当事人名称
原告:贵州力士达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一:凯里经济开发区城乡管理局
被告二:江苏承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原告陈述的案件事实及理由概要
根据《民事起诉状》,原告认为被告一、被告二及公司在“凯里经济开发区
路灯亮化升级改造工程”中安装的路灯,与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相近
似,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停止对原告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行为;
(2)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3242.06 万元;
(3)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原告维权律师费等费用。
二、公司判断及应诉计划
公司在“凯里经济开发区路灯亮化升级改造工程”中共需提供 2032 套路灯
产品,该等路灯产品系公司专利产品,均已获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并取得了
相应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证书,受法律保护。针对本次诉讼,公司拟将依法进行举
证、应诉,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首先,本次诉讼涉及的“凯里经济开发区路灯亮化升级改造工程”所使用的
路灯产品并非公司主要产品,此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直接影响;
其次,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
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其他诉讼事项如下:
另外,公司于同日(2017 年 7 月 21 日)收到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邮寄方式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及相关应诉法律文书,法院案号为(2017)黔
01 民初 437 号,具体情况如下:
原告 被告 案件简述 案件进展 对公司的影响
贵 州 凯 里 市 原告起诉被告一、被告二在“凯里市城市道路 本案已被法 公 司 出 售 给 被 告 二
力 士 公 共 照 路灯升级改造工程”中安装、使用的路灯侵犯 院受理,自 的 路 灯 产 品 非 公 司
达 照 明 管 理 了原告外观设计专利,请求:(1)被告一、被 公司被追加 主要产品,且,前述
明 科 中心(被 告二停止对原告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行为; 为共同被告 路 灯 产 品 系 公 司 专
技 有 告 一 )、 (2)被告一、被告二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之后尚未开 利产品,均已由公司
限 公 江 西 申 954.37 万元;(3)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本案诉 庭。 获得了国家知识产
司 安 亚 明 讼费及原告维权的律师费等合理费用。由于被 权局核准并取得了
光 电 科 告二在“凯里市城市道路路灯升级改造工程” 相应的外观设计专
技 有 限 中安装、使用的路灯部分系自公司处购买,公 利权证书,受法律保
公司(被 司被追加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并被原告请求: 护。由于本案尚未开
告 二 )、 (1)公司停止对原告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行 庭审理,对公司本期
公司 为;(2)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954.37 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万元,并连带承担诉讼费用及申请人维权的律 存在不确定性。
师费等合理费用。
注:上述案件由于涉及金额较小,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不单独进行临时信息披露。
截至本公告日,除公司已披露的诉讼之外,公司不存在其他诉讼事项。
五、备查文件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 01 民初 443 号《应诉通知书》、《民
事起诉状》及相关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