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三祥新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的相关议案及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经审议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三祥新材(福州)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保证
的议案》认为: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三祥新材(福州)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福州闽都支行申请 4,000 万元贷款提供担保,能够有效降低全资子公司融资成
本,确保其生产经营及项目执行,提高全资子公司整体经济效益。同时,也有利
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银
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权益。本次贷款担保事项的决策、表
决程序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贷款担保事项。
2、经审议《关于全资子公司三祥新材(宁夏)有限公司向公司申请借款的
议案》认为:
公司向全资子公司三祥新材(宁夏)有限公司提供借款风险基本可控。公司
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的程序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借款事项。
独立董事:谢京、巫志声、孙亚光
2017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