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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17-07-12
索 引 号:40000895X/	分类: 其他 ;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福建证监局	发文日期: 2017年07月12日
名  称: 关于对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16号	主 题 词: 管理办法 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法律 信息披露
关于对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近期,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信息披露存在以下问题:
  一、证券投资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6年度你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累计金额达到15.22亿元,超过你公司2015年度经审计总资产和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上述投资属于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但你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变更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你公司根据财政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要求调整了相关会计政策,并已在2016年实施。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属于《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九项规定的情形,但你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改正:一是公司应补充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采取有效措施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水平;二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三是根据公司规定开展内部问责,督促有关人员勤勉尽责。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在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当包括对照责令改正决定书逐项落实整改的措施、预计完成时间、整改责任人等内容。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17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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