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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崔保国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9-22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17〕47号
    ───────────────
    关于对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崔保国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崔保国,时任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经查明,2015年10月9日至2016年4月6日期间,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崔保国频繁买卖公司股票,共涉及买入操作17笔,合计买入12300股,卖出操作9笔,合计卖出13700股。崔保国在6个月内买入股票又将其卖出,构成短线交易。
    同时,独立董事崔保国的减持行为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18号》第一条关于"从即日起6个月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的要求。
    经进一步核实,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披露2015年年报。前述部分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发生在公司年报披露前30天内,还构成定期报告窗口期买卖公司股票行为。
    综上,独立董事崔保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7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18号》第一条、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1.6条的规定,也违反了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崔保国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崔保国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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