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接受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
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高能环境”或“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高能环境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 2018 年 4 月 16 日召开的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所审议的《关于接受公司控股股东无偿借款暨
关联交易的议案》,基于客观独立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李卫国先生作为公司关联方,公司接受其财务资助, 构成关联交易。
二、公司拟接受控股股东李卫国先生无偿借款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借款期
限不超过三个月,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未发现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关联董事李卫国回避表决。
综上,我们同意此次公司接受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 于越峰 李协林 王世海
2018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