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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麒麟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6-10
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343
号《关于核准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批准,山东金
麒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5,250.00万股人民币普
通股股票。实际发行5,250.00万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21.37元,募集资金总额
为人民币1,121,925,000.00元,扣除已从募集资金中直接扣减的证券承销费及保荐
费合计74,224,600.00元,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户的资金净额1,047,700,400.00元,
扣除公司自行支付的中介机构费用和其他发行费用(含税)人民币7,860,400.00
元,实际募集的资金人民币1,039,840,0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7年3月29
日全部到账,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
[2017]第ZC10268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上述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规定,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与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兴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济阳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高新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
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于2017年6月2日与全资子公司济
               南金麒麟刹车系统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支行及国金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1、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17 年 3 月 29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账户账号                      专户用途              日,专户募集资金余           备注
                                                                                      额(元)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该专户仅用于年产 1500 万套汽车刹
                    376010100101028717                                                 221,430,000.00
公司济南分行                                车片先进制造项目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该专户仅用于年产 1500 万套汽车刹                            含“发行费用”
                    1612007029200081943                                                157,860,400.00
有限公司乐陵支行                            车片先进制造项目                                            7,860,400 元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该专户仅用于年产 600 万件高性能汽
                    218232430075                                                       248,500,000.00
公司济阳支行                                车制动盘项目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该专户仅用于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
                    532905264210802                                                    119,910,000.00
公司济南高新支行                            建设项目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1612007029200081819     该专户仅用于偿还银行贷款项目               200,000,000.00
有限公司乐陵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227332419303            该专户仅用于偿还银行贷款项目               100,000,000.00
公司德州分行
                   2、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17 年 6 月 6 日,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账户账号                    专户用途                专户募集资金余额
                                                                                                    (元)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                            该专户仅用于年产 600 万件高性能汽
                                   239033092249                                                     177,763,974.82
   支行                                                车制动盘项目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 关于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甲方)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乐陵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高新
               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统称为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已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
               简称“专户”),账号为376010100101028717,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
               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612007029200081943,
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年产1500万套汽车刹车片先进制造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218232430075,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年产600万件高性能汽车制动盘项目,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高新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32905264210802,该专户仅用于公司企业技术
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
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612007029200081819,
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227332419303,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偿还银行贷款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
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
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昊拓、姜文国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
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
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二)关于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丁方)与济南金麒麟刹车系统有限公司(甲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济阳支行(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
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根据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2017]5号董事会决议,以及国金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2017年5月26日出具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金麒麟股份有
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济
南金麒麟刹车系统有限公司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支行开设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39033092249。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
600万件高性能汽车制动盘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甲方设立专户后,丁方按照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2017]5号董事会决
议向甲方提供无息借款实施年产600万件高性能汽车制动盘项目。涉及的无息借
款存入专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的规定存储和使用。
    截至2017年6月6日,专户余额为177,763,974.82元。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
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
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昊拓、姜文国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乙方应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
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6 月 8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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