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大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大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大股
东伟明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市嘉伟实业有限公司、项光明先生、王素勤女士和一
致行动人朱善银先生、朱善玉先生、章锦福先生、章小建先生、朱达海先生、汪
德苗先生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 562,106,032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81.72%。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大股东伟明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市嘉伟实业有限公司、项光明先生、王素勤
女士和一致行动人朱善银先生、朱善玉先生、章锦福先生、章小建先生、朱达海
先生、汪德苗先生计划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窗口期
等不得减持股份期间不减持),拟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合计减持不超
过 1,500.0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2.18%。
伟明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市嘉伟实业有限公司、项光明先生、王素勤女士、
朱善玉先生、朱善银先生减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上市前本方所持公司股
份数量的 10%(公司上市后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数量为基数);章小建先生减持公司股份
不超过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上述
股东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上述股东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若上述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事项,减持股
份数量将相应调整。减持价格将按照减持实施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身份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股份来源
伟明集团有限
5%以上第一大股东 305,226,000 44.38% IPO 前取得:305,226,000 股
公司
温州市嘉伟实 5% 以 上 非 第 一 大 股
53,172,000 7.73% IPO 前取得:53,172,000 股
业有限公司 东
5% 以 上 非 第 一 大 股 IPO 前取得:70,092,000 股
项光明 70,347,058 10.23%
东、董事长 集中竞价交易取得:255,058 股
5% 以 上 非 第 一 大 股
王素勤 36,000,000 5.23% IPO 前取得:36,000,000 股
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
朱善银 28,548,000 4.15% IPO 前取得:28,548,000 股
理人员
董事、监事、高级管
朱善玉 33,984,000 4.94% IPO 前取得:33,984,000 股
理人员
章锦福 5%以下股东 13,572,000 1.97% IPO 前取得:13,572,000 股
董事、监事、高级管 IPO 前取得:9,468,000 股
章小建 9,479,300 1.38%
理人员 集中竞价交易取得:11,300 股
朱达海 5%以下股东 8,172,674 1.19% IPO 前取得:8,172,674 股
汪德苗 5%以下股东 3,605,000 0.52% IPO 前取得:3,605,000 股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一致行动关系形成原因
伟明集团有限公司 305,226,000 44.38% 控股股东
第一组 温州市嘉伟实业有限 伟明集团有限公司控股
53,172,000 7.73%
公司 子公司
项光明 70,347,058 10.23% 一致行动协议
王素勤 36,000,000 5.23% 一致行动协议
朱善银 28,548,000 4.15% 一致行动协议
朱善玉 33,984,000 4.94% 一致行动协议
章小建 9,479,300 1.38% 项光明配偶妹妹的配偶
朱达海 8,172,674 1.19% 控股股东董事
汪德苗 3,605,000 0.52% 控股股东监事
章锦福 13,572,000 1.97% 项光明妹妹的配偶
合计 562,106,032 81.72% —
大股东及一致行动人过去 12 个月内减持股份情况
减持数量 减持价格区间 前期减持计
股东名称 减持比例 减持期间
(股) (元/股) 划披露日期
朱达海 2,249,117 0.33% 2017/8/24~2018/5/9 21.50-26.10 不适用
注:上述“减持比例”指减持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减持合理价 拟减持原
股东名称 计划减持数量(股) 计划减持比例 减持期间 减持方式 拟减持股份来源
格区间 因
伟明集团有限公司、
温州市嘉伟实业有 竞价交易减持,合计不
IPO 前取得的股
限公司、项光明、王 合 计 不 超 过 : 合计不超过: 2018/6/25~ 超过:15,000,000 股
按市场价格 份、集中竞价交 资金需求
素勤、朱善玉、朱善 15,000,000 股 2.18% 2018/12/21
大宗交易减持,合计不 易取得
银、章锦福、章小建、
超过:15,000,000 股
朱达海、汪德苗
注:1、上述“计划减持比例”指计划减持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2、伟明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市嘉伟实业有限公司、项光明先生、王素勤女士、朱
善玉先生、朱善银先生减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上市前本方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 10%(公司上市后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
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数量为基数)。章小建先生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3、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上述股东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上述股东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4、若上述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事项,减持股份数量将
相应调整。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大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
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1、伟明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市嘉伟实业有限公司、王素勤女士承诺如下:
(1)持股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2018 年 5 月 28 日至 2020 年 5 月 27 日),
每年减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上市前本方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 10%(公司
上市后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
以相应调整后的数量为基数),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格(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
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此后,每年减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本方所
持公司股份数量的 25%。
2、项光明先生、朱善玉先生、朱善银先生承诺如下:
(1)持股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2018 年 5 月 28 日至 2020 年 5 月 27 日),
每年减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上市前本方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 10%(公司
上市后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
以相应调整后的数量为基数),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格(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
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此后,每年减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本方所
持公司股份数量的 25%。
(2)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不再担任公司
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后半年内,不会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章小建先生承诺如下:
(1)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2018 年 5 月 28 日至 2020 年 5 月 27 日),
如本人减持所持公司股票,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
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该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任职变动、离职等原因而变更
或终止。
(2)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不再担任公司
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后半年内,不会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拟减持股份的大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将根据自身资金安排、市场情况、本
公司股价情况、监管部门政策变化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或仅部分实施本次股份减
持计划。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
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公司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大股
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