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第一期解锁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
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实事
求是的态度,对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
锁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况,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解锁条
件均已满足,且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2、除 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其余 137 名激励对象均符合解锁资格
条件,其作为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期解锁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
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对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137 名
激励对象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办理第一期解锁,解锁比例为 30%,解锁的限制性
股票数量为 1,938,00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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