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程序,保证公司依法及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
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业务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
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
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可以暂缓披露。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披露或履行相
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
豁免披露。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
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
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
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
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第三条、第四条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
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
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董
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幕知情人士名单;
(五)相关内幕知情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对于不符合暂缓、豁
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九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
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
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
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条 公司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
存在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行为的,须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的监管措施或纪律
处分。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
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按本制度执行。其他相关信息披露
制度若有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时亦同。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与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冲突时,
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实施。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六月
附件一: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登记审批表
登记时间 登记人员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申请时间 申请事项类别 □暂缓 □豁免
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
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
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 相关内幕人士是否
□是 □否 □是 □否
免事项知情人名单 签署书面保密承诺
申请单位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
附件二:
保 密 承 诺 书
本人作为特定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已知悉本公司《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
人承诺: 本人将严格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批露暂缓与豁免业务
指引》及本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中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管
理、保密义务等全部规定,在相关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对外披露之前,不擅自以
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或传播该等信息;不利用该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指使、
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
人操纵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承诺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