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选举、聘任相关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被选举、聘任人员的个人履历等资料,未发现其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尚在禁入期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本次董事会选举、聘任的相关人员具备履职所需的任职资格、条件和工作经验,选举、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对相关人员的选举、聘任。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