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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克电气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28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9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5/31          -            2018/6/1         2018/6/1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8 年 5 月 16 日的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401,00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19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76,190,00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5/31       -            2018/6/1         2018/6/1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莱克(苏州)投资有限公司、GOLDVAC TRADING LIMITED、苏州立达投资有限
公司、苏州尼盛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和苏州盛融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现金
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其余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公司委托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
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
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
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莱克(苏州)投资有限公司、GOLDVAC TRADING LIMITED、苏州立达投资有限
公司、苏州尼盛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和苏州盛融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现金
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
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
(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
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使用 20%的
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
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9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
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
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
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
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
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
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71 元。
如该类股东取得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
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
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公
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71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股息、红
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9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512-68415208
特此公告。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5 月 28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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