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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电缆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7-21
              四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18 年 7 月 20 日,四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作为公司的独立董
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基于独立、认真、谨慎的立场,对上述议案及相关资料认真审阅后,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与了解,经讨论后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1、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
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
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
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亦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求。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进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
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
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
授予价格、限售期、禁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
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
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
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持续
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7、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
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均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
核心人才的长效激励,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
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实行本
次激励计划。
    二、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与了解,经讨论后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净利润,该指标能反映企业经营的最终
成果,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公司业绩考核目标的设定充分
考虑了公司目前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指标设定合
理、科学。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外,公司还对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
密的个人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
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
激励对象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考核目标
的实现具有可实现性,能达到较好的激励效果;对公司而言,业绩考
核指标的设定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吸引和留
住优秀人才,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以及可持续发展能力,从而实现
公司阶段性发展目标和中长期战略规划。
       考核管理办法明确约定各项指标及负责考核评价的部门,对后续
业绩考核的实施给予了制度保障,并保证了考核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
性。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管理办法指标明确、可
操作性强,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也有助于增加公司对行业内人才
的吸引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对激励
对象有较强的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本次会议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四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马 桦       汪昌云   郑晓泉
                                            2018 年 7 月 20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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