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
核查意见
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和《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
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
会批准的公司《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一致。
2、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
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
象范围,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持有或合计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
备授予限售性股票的主体资格,满足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4、公司和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管理办法》和《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5、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 2018 年 5 月 16 日为授予日,向 41 名激励
对象授予 31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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