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井神盐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江苏井神盐化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李皓 联系电话:028-87352608
保荐代表人:任强 联系电话:028-87352608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
江苏井神盐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井神股份”、“公司”或“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对井神股份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为 2015 年
12 月 3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现就 2017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1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 西南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
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已根据
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
的工作计划。
2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 西南证券已与公司签订承销
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 及保荐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
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 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
证券交易所备案。 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
案。
3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 2017 年持续督导期间,西南
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证券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
定期回访、现场办公及走访等
方式,对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
工作。
4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 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无违法
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 违规事项。
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5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 持续督导期间,西南证券未发
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 现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
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 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机构采取
的督导措施等。
6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董、监、
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 高能够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
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 各项承诺。
做出的各项承诺。
7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 西南证券督促公司依照最新
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 要求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公
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 司治理制度。
范等。
8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 西南证券督促公司严格执行
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 内部控制制度。
审计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
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
程序与规则等。
9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 西南证券督促公司严格执行
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审阅信息
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 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10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 西南证券按要求对井神股份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 的提供的信息披露文件及时
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 进行了事前审阅,与井神股份
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 进行了良好的沟通。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1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 在 2017 年持续督导期间,西
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 南证券及时查阅井神股份公
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 告相关内容,与井神股份进行
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 了良好的沟通。
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
12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无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
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13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 无
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14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 无
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
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
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
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
15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应督促上市公司 无
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
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
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
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
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
所或保荐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16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 西南证券已经制定了对井神
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股份现场检查工作计划,并提
出明确工作要求。
17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 无
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
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
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
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
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
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上海证
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西南证券对井神股份自公开发行股份上
市之日起至本报告出具日之间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大
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报告等,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
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
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审阅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审查公司临时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确信其合法合规;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提案与表决程序是,确信其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
经核查,西南证券认为,井神股份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
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
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
的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的如下事项:
1、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之日起 12 个月内累计 50%以上资产或者主营业务
发生重组,且未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披露;
2、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者程序违规,涉及金额较大;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涉及金额较
大;
4、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涉及金额较大;
5、违规购买或出售资产、借款、委托资产管理等,涉及金额较大;
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占发行人利益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求刑
事责任;
7、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8、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西南证券现场检查,发行人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如下事项:
1、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业务规则;
2、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3、上市公司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4、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上市
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
5、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
6、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
(以下无正文)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