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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神股份: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井神盐化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05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井神盐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江苏井神盐化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李皓               联系电话:028-87352608
保荐代表人:任强                       联系电话:028-87352608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
江苏井神盐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井神股份”、“公司”或“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对井神股份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为 2015 年
12 月 3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现就 2017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1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     西南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
           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已根据
                                                          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
                                                          的工作计划。
2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     西南证券已与公司签订承销
           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   及保荐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
           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     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
           证券交易所备案。                               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
                                                          案。
3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     2017 年持续督导期间,西南
           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证券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
                                                          定期回访、现场办公及走访等
                                                          方式,对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
                                                          工作。
4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     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无违法
           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     违规事项。
           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5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     持续督导期间,西南证券未发
           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     现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
     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   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机构采取
     的督导措施等。
6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董、监、
     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   高能够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
     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   各项承诺。
     做出的各项承诺。
7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     西南证券督促公司依照最新
     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   要求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公
     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   司治理制度。
     范等。
8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 西南证券督促公司严格执行
     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 内部控制制度。
     审计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
     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
     程序与规则等。
9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   西南证券督促公司严格执行
     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审阅信息
     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   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10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   西南证券按要求对井神股份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   的提供的信息披露文件及时
     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   进行了事前审阅,与井神股份
     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   进行了良好的沟通。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1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   在 2017 年持续督导期间,西
     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     南证券及时查阅井神股份公
     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   告相关内容,与井神股份进行
     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   了良好的沟通。
     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
12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无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
     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13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   无
     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14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   无
     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
     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
         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
         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
15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应督促上市公司     无
         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
         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
         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
         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
         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
         所或保荐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16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     西南证券已经制定了对井神
         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股份现场检查工作计划,并提
                                                        出明确工作要求。
17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     无
         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
         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
         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
         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
         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
         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上海证
         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西南证券对井神股份自公开发行股份上
市之日起至本报告出具日之间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大
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报告等,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
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
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审阅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审查公司临时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确信其合法合规;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提案与表决程序是,确信其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
    经核查,西南证券认为,井神股份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
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
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
的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的如下事项:
    1、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之日起 12 个月内累计 50%以上资产或者主营业务
发生重组,且未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披露;
    2、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者程序违规,涉及金额较大;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涉及金额较
大;
    4、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涉及金额较大;
    5、违规购买或出售资产、借款、委托资产管理等,涉及金额较大;
    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占发行人利益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求刑
事责任;
    7、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8、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西南证券现场检查,发行人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如下事项:
    1、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业务规则;
    2、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3、上市公司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4、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上市
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
   5、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
   6、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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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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