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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远电子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6-07

证券代码:603267 证券简称:鸿远电子 公告编号:临2019-009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781号)核准,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4,134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发行价格为20.24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836,721,6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45,000,0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9年5月9日到位,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9年5月9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19]01280002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验证确认募集资金已到账。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签订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规定,公司于2019年5月29日召开首届董事会2019年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首届董事会2019年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

告编号:临2019-003)。

2019年6月6日,公司、元六鸿远(苏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六苏州”)、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统称“《协议》”),《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次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称“专户”)情况具体如下:

开户人银行名称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元六苏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四支行657068860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元六鸿远(苏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丁方”)

为规范甲、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57068860。该专户仅用于甲、乙方电子元器件生产基地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乙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姚巍巍、傅冠男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六)乙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乙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丁方发现甲、乙、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公司、元六苏州、国泰君安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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