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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参林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30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2226 号文核准,大参林医药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甲方”)于 2019 年 4 月 3 日向社会发
行 10,000,000 张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参林转债”),每张面值人民
币 100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000,000,000 元,扣除承销保荐
费用后余额 985,000,000 元于 2019 年 4 月 10 日汇入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
存储账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参林转债发行的募集资
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19 年 4 月 10 日出具天健验[2019]2-11 号《大
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证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
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公司设立专项账户用于募集资金管
理。公司及承销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
或 “丙方”)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汇丰银行(中国)有
限公司广州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于 2019
年 4 月 29 号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
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为:
    开户行                    账户号           截止到 2019 年 4 月 10 日
                                                   存储金额(人民币元)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0906764710899                 300,000,000
广州海珠支行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 629138397011                      250,000,000
司广州分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98460100100069187              435,000,000
广州分行
                       合计                              985,000,000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中信建投证券与三家开户行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
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
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
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
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
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林、赵龙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
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
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
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
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
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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