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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通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暨2018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1-14

股票简称:贝通信 股票代码:603220

武汉贝斯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市江汉经济开发区江兴路25号C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暨

2018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楼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8年11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一、本次发行情况及关于股份流通限制、自愿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25,332万股,本次向社会公众发行8,444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本次发行的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33,776万股的25.00%。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六兵承诺: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贝斯特股份自贝斯特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贝斯特回购本人持有的贝斯特股份。本人在贝斯特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贝斯特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贝斯特股份;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贝斯特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贝斯特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贝斯特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贝斯特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贝斯特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规则要求进行减持,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数量的5%,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贝斯特股份的,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人拟减持所持贝斯特股份时,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贝斯特公告减持意向,本人持有的贝斯特股份低于5%时除外。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梅漫承诺: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贝斯特股份自贝斯特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贝斯特回购本人持有的贝斯特股份。贝斯特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贝斯特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贝斯特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进行减持,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数量的5%,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贝斯特股份的,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人拟减持所持贝斯特股份时,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贝斯特公告减持意向,本人持有的贝斯特股份低于5%时除外。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发行人股东国信弘盛、山证投资承诺:

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贝斯特股份自贝斯特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贝斯特回购本人持有

的贝斯特股份。

锁定期届满后,本合伙企业拟减持贝斯特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合伙企业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合伙企业拟减持贝斯特股份的,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合伙企业拟减持所持贝斯特股份时,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贝斯特公告减持意向,本合伙企业持有的贝斯特股份低于5%时除外。

本合伙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发行人股东李云承诺: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贝斯特股份自贝斯特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贝斯特回购本人持有的贝斯特股份。本人在贝斯特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贝斯特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贝斯特股份;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贝斯特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贝斯特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贝斯特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贝斯特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贝斯特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贝斯特股份的,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五)发行人持股5%以下的董事吴艳琴、陆念庆,监事姚少军、汤海滨,高级管理人员程德松、陆念庆、饶有根承诺: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贝斯特股份自贝斯特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贝斯特回购本人持有的贝斯特股份。在本人担任贝斯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贝斯特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贝斯特股份;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转让贝斯特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贝斯特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贝斯特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贝斯特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贝斯特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贝斯特股份的,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六)张军、李萍和李洁作为实际控制人亲属、公司股东承诺: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贝斯特股份自贝斯特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贝斯特回购本人持有的贝斯特股份。

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贝斯特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七)发行人董事于力承诺: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贝斯特股份自贝斯特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贝斯特回购本人持有的贝斯特股份。在本人担任贝斯特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贝斯特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贝斯特股份;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转让贝斯特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贝斯特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贝斯特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贝斯特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贝斯特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贝斯特股份的,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八)刘卫国承诺:

持有的贝斯特股份自贝斯特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贝斯特回购本人持有的贝斯特股份。

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贝斯特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九)大森投资承诺:

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贝斯特股份自贝斯特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贝斯特回购本公司持有的贝斯特股份。

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拟减持贝斯特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公司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十)除张军、李萍和李洁、大森投资、刘卫国、公司董监高外,发行人其他持股5%以下股东承诺: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贝斯特股份自贝斯特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贝斯特回购本人持有的贝斯特股份。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处理

2017年3月26日,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由全体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原股东此前如有与此条冲突之约定、承诺,以本条议案约定为准。三、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根据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武汉贝斯特通信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公司发行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2、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分配利润。其中,在利润分配方式的分配顺序上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分配。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现金分配股利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3、现金分红的条件(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4、现金分红的比例、时间及差异化现金分配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在满足现金

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5、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本章程规定之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6、出现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7、决策程序与机制(1)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

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独立董事也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对董事会制定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经过半数监事通过,在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4)在公司当年度盈利且提取法定公积金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仍有剩余时,董事会应当作出现金分红预案。在符合前项规定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董事会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未作出现金分红预案的,董事会应当做出详细说明,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此外,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8、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

营造成重大影响时,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

策进行调整或变更。

公司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审议通过且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应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二)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未来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上市后三年)的议案》,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的规划为:

1、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2、利润分配的方式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分配利润。其中,在利润分配方式的分配顺序上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分配。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现金分配股利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3、现金分红条件和比例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并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

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制定以下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

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股票股利发放条件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

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采取股票股利分配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5、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独立发表意见并公开披露。

(2)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4)公司年度盈利,董事会未提出、拟定现金分红预案的,董事会应当做出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批准。

(5)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6)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应在年报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7)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四、关于信息披露的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1、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2、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承诺将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方式如下:

(1)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完成但未上市交易之前,则公司将于有权机关对上述情形作出相应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基于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依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给网上中签投资者及网下配售投资者。

(2)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完成且上市并交易之后,则公司将于有权机关对上述情形作出相应决定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基于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武汉贝斯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召开董事会,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与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回购底价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金额依据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4)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①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公司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公司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六兵、梅漫承诺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2、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届时如有),并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操作办法根据届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3、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本人因此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的,本人在收到该等认定书面通知后十个交易日内,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4、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人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人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人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本人未承担赔偿责任,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在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2、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本人因此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的,本人在收到该等认定书面通知后十个交易日内,将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相关主体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4、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人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人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本人未承担赔偿责任,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

(四)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招商证券承诺“本公司为武汉贝斯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

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发行人律师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武汉贝斯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

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会计师、验资复核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承诺:因本所为武汉贝斯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七)验资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为武汉贝斯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

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上述承诺为本所真实意思表示,本所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所将依法

承担相应责任。”

(八)资产评估机构银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承诺“本机构为武汉贝斯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

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上述承诺为本所真实意思表示,本所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机构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九)复核资产评估机构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本机构为武汉贝斯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

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上述承诺为本所真实意思表示,本所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机构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五、保荐机构先行赔付承诺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关于股价稳定预案及承诺

为了维护公司二级市场股价稳定,强化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义务,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公司制定了《武汉贝斯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如下: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本预案中应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包括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公司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未来新聘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履行本承诺规定的相关义务。

(二)启动A股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及停止条件

1、启动条件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如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或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时,则每股净资产应相应调整,下同)的情形时(以下称“启动条件”),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则第20个交易日构成“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启动本预案。

2、停止条件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

高于每股净资产时,或者相关增持或者回购资金使用完毕,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1、公司回购已公开发行股份(1)当触发启动条件时,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且满

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业绩发布、增持或回购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将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公司回购股份的议案,并在董事会做出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有关议案及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回购股份的议案应包括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回购股份的期限以及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包含的其他信息。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的议案做出决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等手续。

(4)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5)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

(不包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

②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

③若超过上述①、②项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1)当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以增持公司股份的

方式稳定股价。公司控股股东应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1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增持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增持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增持股份的期限以及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包含的其他信息)。在公司披露公司控股股东提出的增持股份方案的5个交易日后,公司控股股东应按照增持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控股股东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3)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应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

②单一年度公司控股股东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公司控股股东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

③若超过上述①、②项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4)若公司在上述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发后启动了股价稳定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可选择与公司同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或在公司措施实施完毕(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其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再行启动上述措施。若公司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后其股票收盘价已不再符合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公司控股股东可不再继续实施上述股价稳定措施。

3、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1)当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均已采取股价

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发行人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以稳定公司股价。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计划的5个交易日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方案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的,买入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在公司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后5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公司股份计划。

(3)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累计额的20%;

②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累计额的50%;

③若超过上述①、②项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在本预案有效期内,新聘任的符合上述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新聘任的该等人员遵守本预案,并在其获得书面提名前签署相关承诺。

(4)若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四)约束性措施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

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以单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单一会计年度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的标准向全体股东实施现金分红。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公司控股股东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有权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应付公司控股股东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同时公司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公司控股股东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有权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应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现金分红及薪酬予以暂时扣留,同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五)本预案的生效本预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

市后自动生效,在此后三年(36个月)内有效。”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及承诺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是否摊薄即期回报进行分析,提出了填

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同时相关承诺主体出具了承诺。上述事项已经发行人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和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为积极应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影响,及时填补每股收益回报,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拟采取提高日常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提升经营业绩的措施,具体如下:

1、强化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公司已制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管理、专户存储、监督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中,在公司、保荐人和托管银行的三方监管下,严格做到专款专用。同时,公司将严格遵守资金管理制度和《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履行资金支出审批手续;明确各控制环节的相关责任,按投资计划申请、审批、使用募集资金,并对使用情况进行内部检查与考核,以保证募集资金规范、有效使用。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确保募集资金得到合法合规使用。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资金实力和风险应对能力将得到增强。公司将通过加快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提高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

2、积极推进实施公司发展战略,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发展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有

利于扩大公司整体规模、产品优化并扩大市场份额,进一步提高公司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实现并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

公司将通过有效运用本次募集资金,改善融资结构,提升盈利水平,进一步加快既有项目效益的释放,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以填补股东即期回报下降的影响。公司将以市场化手段,力争通过内涵式发展和外延式扩张,推动公司跨越式发展,确保公司经营业绩持续稳健增长。公司将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营,打造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经营管理团队。

3、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4、加强企业文化创新,促进专业队伍建设本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经营管理团队具有多年的通信技

术服务行业从业经验,能够及时把握行业趋势,抓住市场机遇。公司将不断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完善激励机制,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流程制度建设,为公司的发展壮大提供强有力的人才和制度保障。

继续发扬公司的优良传统,大力弘扬企业核心价值观,团结员工致力于企业发展的共同目标,用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以及企业核心价值观来凝聚力量,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引导员工成为优秀企业文化的建设者和践行者,提升企业形象。

5、保持和优化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回报机制为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推动公司建立更为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

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对分红政策进行了明确,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为进一步细化有关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和分配政策条款,增强现金分红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公司制订《武汉贝斯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建立了健全有效的股东回报机制。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兼顾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需要,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武汉贝斯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的规定,结合公司经营情况与发展规划,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对广大股东进行相应的利润分配,优先采取现金分红形式,并努力提升股东回报水平。

6、提高管理水平,严格控制成本费用公司将进一步优化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

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通过建立有效的成本和费用考核体系,对采

购、生产、销售等各方面进行管控,加大成本、费用控制力度,提高公司利润率。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为保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的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不可撤销的承诺和保证: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及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的,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若本人违反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7、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则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上述承诺时为止。”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得侵占公司利益。

八、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公司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本公司承诺: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

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司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公司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六兵和梅漫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六兵、梅漫承诺: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

书披露的本人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人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人未承担赔偿责任,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在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本人承诺: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人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

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人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人未承担赔偿责任,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九、中介机构对上述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发表的意见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上述承诺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备出具上述承诺函的主体资格;承诺函的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合法、合理、有效。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本次股票上市的有关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8,444万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391号”文核准。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8]142号”文批准。本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贝通信”,股票代码“603220”。本次发行的8,444万股社会流通股将于2018年11月15日起上市交易。

四、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上市时间:2018年11月15日(三)股票简称:贝通信(四)股票代码:603220(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33,776万股(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8,444万股(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本次公开发行的

8,444 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八)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十一)上市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武汉贝斯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名称
英文名称

Wuhan Bester Group Telecom Co., Ltd.

武汉市江汉经济开发区江兴路25号C栋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李六兵

25,332万元

注册资本
经营范围

通信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与维护、技术咨询与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建筑智能化弱电系统集成;软件应用系统平台开发与技术服务;建筑安防工程设计、施工与维护;计算机软硬件、通信设备(不含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电子产品批发兼零售;有线电视工程设计与安装;物业管理;设备租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

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电信业务经营(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经审批后或凭有效的许可证方可经营;经营期限、经营范围与许可证核定的一致)

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科技、经济信息咨询;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1999年12月29日

2015年8月12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邮政编码

430023

027-83511515

电话
网址

www.whbester.com

027-83511212

传真
电子信箱

best@whbester.com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公司是专业从事通信网络技术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业务以通信网络建设为

主,同时兼顾通信与信息化系统集成、通信网络优化与维护、通信网络规划与设计业务。

公司自成立至今,依靠专业化的团队、精细化的项目管理、一体化的服务,已经发展成为面向全国开展服务的专业通信网络技术综合服务商。公司客户以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等三大电信运营商为主,同时为中国铁塔、南水北

调、中能建、葛洲坝等大型企业与政府提供专用通信与信息化服务。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已在全国设立了26个二级经营机构(事业部/办事处),服务区域覆盖全国20多个省(市、自治区)。

公司拥有开展业务所必需的各类资质,主要包括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甲级资质、电子与智能化专业承包壹级资质、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贰级资质、对外通信工程承包资质、安防工程壹级资质、通信网络代维企业乙级资质、有线通信规划设计专业乙级资质。

公司始终坚持改进创新、持续发展的经营方针,专注客户需求做大做强。公司坚持以客户服务为中心,在各省市设立分支机构开展驻地经营服务,确保客户满意度;坚持以员工为根本,持续提升岗位专业能力、职业素养,关注员工心态与实际困难,确保员工满意度;建立健全全生命周期项目管理,做到项目全过程关键节点控制管理,确保项目服务品质。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持股情况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及间接持股情况

截至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姓名职位/亲属关系直接持股数量(股)间接持股数量(股)合计持股数量(股)合计持股数量占发行后上市前股份比例

李六兵 董事长、总经理

94,149,200

-

94,149,200

27.87%

李云

董事、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李六兵之弟

7,415,900

-

7,415,900

2.20%

陆念庆 董事、副总经理

1,020,700

-

1,020,700

0.30%

于力 董事 9,582,800

-

9,582,800

2.84%

吴艳琴 董事 7,042,800

-

7,042,800

2.09%

姚少军 监事会主席 1,633,100

-

1,633,100

0.48%

汤海滨 职工代表监事 2,210,800

-

2,210,800

0.65%

程德松 副总经理 2,653,800

-

2,653,800

0.79%

饶有根 副总经理 510,300

-

510,300

0.15%

黄金刚 核心技术人员 816,600

-

816,600

0.24%

张军

核心技术人员、

李六兵之外甥

6,185,400

-

6,185,400

1.83%

姓名职位/亲属关系直接持股数量(股)间接持股数量(股)合计持股数量(股)合计持股数量占发行后上市前股份比例

梅漫

人力资源部副主任、李六兵之妻

16,657,700

-

16,657,700

4.93%

李萍 李六兵之侄女 2,743,600

-

2,743,600

0.81%

李洁 李六兵之侄女 1,020,700

-

1,020,700

0.30%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除上述持股情况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其他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上述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冻结的情况,也不存在任何争议。

(二)上述人员最近三年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最近三年及本上市公告日签署日,上述人员直接、间接(间接持股数=合伙

企业<或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份数×合伙企业<或持股计划>的合伙人<或认购人>持有该合伙企业出资比例)持有公司股份及变动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股

姓名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2017年12月31日
直接 持股间接 持股合计 持股直接 持股间接 持股合计 持股

李六兵 9,414.92

-

9,414.92

9,414.92

-

9,414.92

李云 741.59

-

741.59

741.59

-

741.59

陆念庆 102.07

-

102.07

102.07

-

102.07

于力 958.28

-

958.28

958.28

-

958.28

吴艳琴 704.28

-

704.28

704.28

-

704.28

姚少军 163.31

-

163.31

163.31

-

163.31

汤海滨 221.08

-

221.08

221.08

-

221.08

程德松 265.38

-

265.38

265.38

-

265.38

饶有根 51.03

-

51.03

51.03

-

51.03

黄金刚 81.66

-

81.66

81.66

-

81.66

张军 618.54

-

618.54

618.54

-

618.54

梅漫 1,665.77

-

1,665.77

1,665.77

-

1,665.77

李萍 274.36

-

274.36

274.36

-

274.36

李洁 102.07

-

102.07

102.07

-

102.07

姓名2016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31日
直接 持股间接 持股合计 持股直接 持股间接 持股合计 持股

李六兵 8,353.34

-

8,353.34

8,353.34

-

8,353.34

李云 571.59

-

571.59

571.59

-

571.59

陆念庆 102.07

-

102.07

102.07

-

102.07

于力 408.28

-

408.28

408.28

-

408.28

吴艳琴 704.28

-

704.28

704.28

-

704.28

姚少军 163.31

-

163.31

163.31

-

163.31

汤海滨 221.08

-

221.08

221.08

-

221.08

程德松 265.38

-

265.38

265.38

-

265.38

饶有根 51.03

-

51.03

51.03

-

51.03

黄金刚 81.66

-

81.66

81.66

-

81.66

张军 618.54

-

618.54

618.54

-

618.54

梅漫 1,665.77

-

1,665.77

1,665.77

-

1,665.77

李萍 274.36

-

274.36

274.36

-

274.36

李洁 102.07

-

102.07

102.07

-

102.07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简介

本次发行后,李六兵和梅漫夫妇合计持有公司32.81%的股权;同时,李六兵担任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对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具有实质影响,可以实际支配公司行为。李六兵和梅漫夫妇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李六兵先生,居民身份证号42010319650418XXXX,住所为武汉市江汉区嘉陵江路,本次发行后持股比例为27.87%。

梅漫女士,居民身份证号42010719730812XXXX,住所为武汉市江汉区马场角路,本次发行后持股比例为4.93%。四、发行人有关股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股本情况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25,332万股,本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8,444万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33,776万股的比例为25.00%。

股东类别发行前发行后
持股数(万股)所占比例持股数(万股)所占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李六兵 9,414.92

37.17%

9,414.92

27.87%

梅漫 1,665.77

6.58%

1,665.77

4.93%

实际控制人小计 11,080.69

43.75%

11,080.69

32.81%

其他 14,251.31

56.25%

14,251.31

42.19%

-

二、社会公众股(A股)

-

8,444.00

25.00%

合计25,332.00100.00%33,776.00100.00%

截至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各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被质押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前十大股东情况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户数为80,001户,持股数量前10名股东的名称、

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如下表所示:

数据来源: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三)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前十名自然人股东及其在发行人处担任的职务

(四)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各股东间的关联关系及关联股东的各自持股比例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六兵与梅漫系夫妻关系;股东李云系李六兵之

弟。股东张军系李六兵之外甥;股东李萍系李六兵之侄女;股东李洁系李六兵之

持股排名股东名称所持股份(万股)比例(%)

1 李六兵 9,414.92

27.87

2 深圳市国信弘盛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2,572.15

7.62

3 梅漫 1,665.77

4.93

1,510.63

北京山证并购资本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47

5 北京大森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1,075.95

3.19

6 于力 958.28

2.84

7 李云 741.59

2.20

8 吴艳琴 704.28

2.09

9 张军 618.54

1.83

10 曾丹 408.28

1.21

持股排名

持股排名股东名称所持股份(万股)比例(%)在公司单位任职情况

1 李六兵 9,414.92

27.87

董事长、总经理2 梅漫 1,665.77

4.93

人力资源部副主任3 于力 958.28

2.84

董事4 李云 741.59

2.20

董事、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5 吴艳琴 704.28

2.09

董事、综合管理部主任6 张军 618.54

1.83

第三事业部主任7 曾丹 408.28

1.21

-8 王旭阳 408.28

1.21

-9 饶学伟 360.00

1.07

-10 刘卫国 360.00

1.07

-

侄女。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上述股东持股比例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1 李六兵 9,414.92

27.87

2 梅漫 1,665.77

4.93

3 李云 741.59

2.20

4 张军 618.54

1.83

5 李萍 274.36

0.81

6 李洁 102.07

0.30

合计12,817.2537.95

(五)本次发行后上市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情况,见本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部分。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8,444万股。本次发行后流通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33,776万股。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7.85元/股。三、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四、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配售8,434,192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9884%;网上发行75,784,056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89.7490%。本次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221,752股,包销比例为0.2626%。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1、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66,285.40万元。

2、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8年11月12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8〕2-19 号)。

六、发行费用

序号发行费用种类金额(万元)

1 承销和保荐费用 3,752.00

2 审计费用 556.60

3 律师费用 429.25

4 发行手续费用 36.49

5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24.53

合计5,198.87

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费用总额为5,198.87万元(不含增值税)。本次每股发行费用为0.62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七、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为66,285.40万元,减除发行费用(不含税)5,198.87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61,086.53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8年11月12日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8〕2-19 号)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4.15元/股(以截至2018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每股收益为0.34元/股。(按照2017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十、发行市盈率

本次发行市盈率为22.97倍。(每股收益按照2017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本公司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公司2018年6月30日、2017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和2015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和合并资产负债表,2018年1-6月、2017年度、2016年度和2015年度的利润表、合并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以及股东权益变动表、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出具了天健审〔2018〕2-357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相关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本公告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本上市公告书已披露2017年12月31日及2018年9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7年1-9月及2018年1-9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2017年1-9月及2018年1-9月的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其中2017年1-9月及2018年1-9月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公司2018年三季度财务报表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上市后将不再另行披露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2018年1-9月主要财务信息

项目2018年9月30日2017年12月31日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

流动资产(元) 1,944,289,944.55

1,585,518,647.79

22.63

流动负债(元) 1,446,329,552.36

1,164,361,030.19

24.22

总资产(元) 2,274,615,908.43

1,920,952,216.57

18.41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元)

828,675,223.32

756,870,192.50

9.49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3.27

2.99

9.49

项目2018年1-9月2017年1-9月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总收入(元) 977,344,677.15

536,725,077.39

82.09

营业利润(元) 80,184,089.46

9,800,893.65

718.13

利润总额(元) 80,374,341.53

9,877,042.31

713.75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元)

71,805,030.82

8,982,381.10

699.40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元)

70,498,473.10

8,397,942.81

739.47

基本每股收益(元/

股)

0.2835

0.0355

698.5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2783

0.0332

738.25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9.06

1.40

7.6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净资产收益率(%)

8.89

1.30

7.59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101,051,402.69

-180,348,706.17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0.3989

-0.7119

-

注: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两个指标的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为两期数的差值。

二、2018年1-9月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根据公司2018年1-9月财务报表,截至2018年9月30日,公司资产总计227,461.59万元,较上年末增长18.41%,主要系公司开工项目增加,存货规模有所提高,同时收入规模增长较快,应收账款相应增长;截至2018年9月30日,公司负债合计144,632.96万元,较上年末增长24.22%,主要系为保证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银行贷款增加所致。

2018年1-9月,公司营业收入97,734.47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82.09%,主要系随着国内4G网络建设的持续推进、5G研发的深入、物联网应用场景的逐步落地、高速率光纤宽带的普及,新建宽带网络等相关业务量逐步增大,连带拉动了通信网络建设服务需求;同时公司凭借专业技术优势、行业经验以及品牌影响力,利用电信运营商实施大规模网络建设契机,在公开招投标中的中标份额不断增加、服务区域逐步扩大,收入大幅增长。2017年底在中国移动2018-2019年通信设备安装服务集中采购中,公司中标15个省(市)、19个标段(排名第四),中标额超过30亿元。2018年5月,在中国移动2017年至2018年传输管线工程施工服务集中采购(补充采购)湖北项目,中标18个标段(排名第一),中标份额4.69亿元,中标份额的不断提升为营业收入的增长奠定基础。

2018年1-9月,公司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较上年同期增长718.13%、713.75%、699.40%和739.47%,基本每股收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较上年同期显著提高,主要系2018年1-9月公司收入规模大幅增长,规模效应显现,期间费用增长幅度低于收入规模增幅,盈利能力显著增强。三、2018 年年度业绩预计情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未出现重大的市场突

变情形。公司经营情况稳定,主要原材料和劳务的采购规模、采购价格,主要产品和服务的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故发行人预计2018年度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指标不会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要求,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公司、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具体情况如下:

开户行账号用途

分行营业部

127902468910838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总部及分

支机构服务机构建设项目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西湖支行

8111501013300523770

研发与培训中心项目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营业部

5210000010120100156478

武汉信息系统建设项目

武汉汉口支行

77570188000303333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

称为“丙方”。

1、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甲方的子公司或甲方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甲方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协议的相关规定。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世俊、郑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

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6、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7、甲方一次或者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9、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监管期间,如因有权机关冻结、扣划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导致专户受限或者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帐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11、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至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主要业务发展目标的进展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

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状况正常。

(二)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所处行业、市场无

重大变化。

(三)原材料、劳务采购价格、产品和服务销售价格的重大变化及其他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原材料、劳务采购采购价格、产品和服务的销售价格无重大变化。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未出现重大关联交

易事项。

(五)重大投资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没有重大投资活

动。

(六)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无重大资产(或股

权)收购、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发行人住所的变更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变化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发生变化。

(九)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未

决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十)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没有对外担保等或

有事项。

(十一)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重大变化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没有重大变化。

(十二)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

股东大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

(十三)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

未披露之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霍达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楼电话:0755-82943666传真:0755-82943121保荐代表人:孙世俊、郑勇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本公司的上市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武汉贝斯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上市条件,并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贝斯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武汉贝斯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其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招商证券同意担任武汉贝斯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武汉贝斯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暨2018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之盖章页)

武汉贝斯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贝斯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暨2018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之盖章页)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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