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莎普爱思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结果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7-04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截至 2017 年 3 月 10 日上海景兴减持股份计划实
   施之前,上海景兴持有莎普爱思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7,500,000 股,占莎普
   爱思总股本 177,248,626 股的 9.87%。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上海景兴出于自身战略发展规划的需求和对外投
   资的资金需要,自减持计划公告之日(2017 年 3 月 10 日)起三个交易日后
   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止,上海景兴将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 300 万股的莎
   普爱思股份(占莎普爱思总股本 177,248,626 股的 1.69%),减持价格不低
   于人民币 37 元/股,若减持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的,将对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
    减持计划的实施情况:本次减持计划期满,上海景兴因二级市场价格及
   窗口期限制的原因,在减持计划期间内未能实施减持。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上海景兴持有莎普爱思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4,500,000 股,占莎普爱思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后总股本 248,148,076 股
   的 9.87%。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公司”、 莎普爱思”)
董事会于近日收到本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上海景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上海景兴”)《关于减持计划实施情况的告知函》,现将其有关减持股份计划
实施结果情况等内容公告如下:
    一、减持主体的情况
    (一)持股 5%以上股东的名称:上海景兴
    (二)持股 5%以上股东持股数量、持股比例、所持股份来源:
    截至 2017 年 3 月 10 日,上海景兴减持股份计划实施之前,上海景兴持有莎
普爱思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7,500,000 股,占莎普爱思总股本 177,248,626 股的
9.87%。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上海景兴持有莎普爱思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4,500,000 股,占莎普爱思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后总股本 248,148,076 股的
9.87%。
    上海景兴上述股份均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取得的股份及
其发行上市后以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式取得的股份。
    (三)持股 5%以上股东过去 12 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有关情况:
    根据上海景兴有关其减持股份计划的《通知函》,本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3
日披露上海景兴减持股份计划,详细内容请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
号:临 2016-053)。
    截至 2016 年 9 月 3 日,上海景兴持有莎普爱思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9,500,000
股,占莎普爱思总股本 177,248,626 股的 11.00%。
    自上海景兴本次减持股份计划披露后,上海景兴自 2016 年 10 月 31 日至 2016
年 11 月 23 日止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总量为 200 万股的莎普爱思股份,减持
价格区间为 43.32 元/ 股至 45.03 元/股。由于公司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
13,873,626 股已于 2016 年 12 月 15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莎普爱思总股本增加
至 177,248,626 股,上海景兴持有莎普爱思 1,750 万股占莎普爱思总股本
177,248,626 股的 9.87%,股权比例被动稀释。因主动减持股权和股权被动稀释,
上海景兴累计持股变动比例达到了 5.12%。2016 年 12 月 17 日上海景兴向公司发
送了《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细内容请见本
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
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6-077)和《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实施上述减持计划后,上海景兴持有莎普爱思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7,500,000 股,占莎普爱思总股本 177,248,626 股的 9.87%。详细内容请见本公
司于 2017 年 3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
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实施情况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7-008)。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根据上海景兴有关其《减持股份计划》,本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10 日披露上
海景兴本次减持股份计划,主要内容如下:
    上海景兴出于自身战略发展规划的需求和对外投资的资金需要,自减持计划
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止,上海景兴将通过大宗交易减持
不超过 300 万股的莎普爱思股份(占莎普爱思总股本 177,248,626 股的 1.69%),
减持价格不低于人民币 37 元/股,若减持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将对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
    详细内容请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
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7-010)。
    三、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一)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实施结果
    1、实施减持股份计划的具体情况:
                                               减持价   减持数量   减持比
股东名称   股东身份          减持期间
                                               格区间    (股)    例(%)
                       自减持计划公告之日
           持股 5%以 (2017 年 3 月 10 日)
上海景兴                                         —         0         0
            上股东       起三个交易日后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止
    2、本次减持后的实际持股情况:
    自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成之日(除权除息日为 2017 年 6 月 8 日)起,
本公司总股本由 177,248,626 股增至 248,148,076 股,本公司股东上海景兴所持
有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同比例增加,具体情况如下:
                            实施前                          实施后
             持有无限售条                       持有无限售条
 股东名称                       占公司总股本                     占公司总股本
             件流通股数量                       件流通股数量
                                 比例(%)                         比例(%)
                   (股)                          (股)
 上海景兴        17,500,000          9.87        24,500,000           9.87
    “实施前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和“实施后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分别按本公
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前总股本 177,248,626 股与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后总股
本 248,148,076 股计算。
    上海景兴在本次减持期间未减持莎普爱思股票,本次减持股份计划实施前后,
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本次减持前持    本次减持前持   本次减持后持     本次减持后持
  股东名称
                  股数(股)     股比例(%)     股数(股)       股比例(%)
  上海景兴        24,500,000          9.87       24,500,000           9.87
    (二)上海景兴本次实际减持情况与此前披露的有关减持承诺一致。
    (三)减持时间区间届满但未实施减持的原因:
    本次减持计划期满,上海景兴因二级市场价格及窗口期限制的原因,在减持
计划期间内未能实施减持。
    (四)本次减持股份实施结果对本公司的影响:上海景兴不属于本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上海景兴本次未减持莎普爱思股票,不会导致本公司控制权
发生变更。
    特此公告。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7 月 4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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