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翠微股份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5-26
债券代码:136299          债券简称:16 翠微 01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2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6/5        -            2017/6/6         2017/6/6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7 年 5 月 16 日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524,144,222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 0.12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62,897,306.64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6/5        -             2017/6/6         2017/6/6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
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
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
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
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北京翠微集团、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华纺房地产
开发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
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
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为 0.12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
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
中登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
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
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
股 0.108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
要求,由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
股 0.108 元。如相关股东取得的股息收入需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可按规定
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港
通),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81 号)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
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108 元。
  (5)对于其他国内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
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 0.12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 33 号翠微大厦六层
    联系电话:010-68241688
    联系传真:010-68159573
    特此公告。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5 月 26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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