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 8月 25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 33 号翠微大厦六层公司第二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6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348,510,017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66.49%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丽君主持。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9人,出席 7人,独立董事王斌因出差、董事王宏因公未出席
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 6人,出席 6人;
3、董事会秘书姜荣生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高管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
票数比例(%)
票数比例(%)
A股 348,510,016 99.99 1 0.01 0 0.00
2、议案名称:关于更换监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
票数比例(%)
票数比例(%)
A股 348,510,016 99.99 1 0.01 0 0.00
(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上述议案 1 为特别决议,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议案 2 为普通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2、本次会议全部议案均获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华、陆宏宇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 8月 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