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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华鹏关于收到2017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08
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2017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0456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根据相关要求,现将《问询函》全文公告如下: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 2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经对你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为便于投资者理解,请公司进一步补充披露下述信息。
    一、关于公司经营情况
    1、经营业绩情况。年报披露,公司 2015-2017 年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 7.25 
    亿元、6.96 亿元、7.85 亿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5008 万元、
    5136 万元、2636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762 万元、2914 万元、-765 万元,呈逐年下滑态势。公司表示,原因主要为受到大气污染环境整治影响,导致原辅材料的采购价格大幅上升。请公司:(1)
    具体分析相关环保政策对原辅材料价格的实际影响,并分析说明对公司营业成本、产品利润、毛利率、现金流的具体影响;(2)公司保障原辅材料采购成本稳定的
    具体措施。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2、分季节波动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一至四季度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1.66 亿
    元、1.72 亿元、2.20 亿元、2.27 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977 万
    元、1376 万元、1098 万元、-815 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 1175 
万元、151 万元、-712 万元、5542 万元。请补充披露:(1)在营业收入持续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升的情况下第三、第四季度净利润却明显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2)结合收入确
    认政策、回款政策,分析说明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大幅波动,第四季度大幅上涨的原因及合理性。
    3、江苏石岛玻璃制品项目。年报披露,公司期末存货账面余额 1.93 亿元,
    较上年同期增加 33.87%。公司表示,原因主要为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募投项目—
    江苏石岛玻璃有限公司高档轻量化玻璃制品建设项目于 2016 年底安装调试完毕,顺利达产,产能增加较多所致。请公司补充披露:江苏石岛玻璃制品项目2017 年度经营情况,包括产品产量、销量、收入等关键生产经营数据以及固定资产折旧计提等情况。
    二、关于财务会计情况
    4、应收票据情况。年报披露,报告期末公司应收票据余额为 3751 万元,
    期末终止确认 1.53 亿元银行承兑汇票。请补充披露背书或贴现的主要对象、交
    易背景,并说明是否符合应收票据终止确认的条件。
    5、存货。年报披露,公司期末存货账面余额 1.95 亿元,跌价准备 195 万
    元,账面价值为 1.93 亿元。其中,库存商品账面余额 1.23 亿元,跌价准备 195 
    万元,账面价值 1.21 亿元。请补充披露:(1)存货中库存商品的主要构成;(2)
    结合公司存货减值测试会计政策和计算过程,以及产成品价格走势等,说明公司存货跌准备的计提是否充分,并进行同行业对比。
    6、投资收益情况。年报披露,公司当期非经常性损益合计为 3401万元,其
    中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金额为 276 万元,为司理财产品收益所得。
    请说明将理财产品收益确认为委托他人投或管理资产的损益的依据,并说明该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7、停产子公司情况。公司之子公司辽宁华鹏和山西华鹏,停改造时间较久。
    请补充披露:(1)上述两家子公司的收入、资产净资产在上市公司的占比情况;
    (2)上述子公司固定资产减值准的计提情况及依据;(3)对辽宁华鹏和山西华
    鹏的后续安排,是有复产或处置计划。
    8、研发支出。年报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研发投入合计 1780元,较上年同期
    增长 23.45%。请补充披露各研发项目名称,所处段,累计研发投入,报告期内
    研发投入及资本化情况。
    9、营业外收入。年报披露,报告期内公司营业外收入 706 万元,其中无需
    支付的款项为 626 万元。请补充披露上述无需支付的款项具体内容及形成原因,并说明上述营业外收入项目确认计量是否符合会计准则,并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针对前述问题,依据《格式准则第 2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定要求,对于公司认为不适用或因特殊原因确实不便说明披露的,应当详细披露无法披露的原因。
    请你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8 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 2018 年 5 月 15 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特此公告。
    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 5月 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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