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998 证券简称:中信银行 公告编号:2018-34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8年8月8日(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中国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B1层会议室(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27 |
其中:A股股东人数 | 21 |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人数(H股) | 6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38,732,920,494 |
其中:A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 31,154,943,461 |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H股) | 7,577,977,033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79.152103 |
其中:A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 63.666237 |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 15.485866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由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吴小庆女士主持,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1、 公司在任董事10人,出席2人,李庆萍董事长、孙德顺董事、朱皋鸣董事、
黄芳董事、万里明董事、何操董事、陈丽华董事、钱军董事因事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 公司在任监事8人,出席2人,刘成监事会主席、邓长清监事、王秀红监事、郑伟监事、陈潘武监事、曾玉芳监事因事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 本公司董事会秘书芦苇先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A股 | 31,139,803,751 | 99.951405 | 15,139,710 | 0.048595 | 0 | 0.000000 |
H股 | 6,085,051,132 | 80.299150 | 1,485,158,901 | 19.598356 | 7,767,000 | 0.102494 |
普通股合计: | 37,224,854,883 | 96.106502 | 1,500,298,611 | 3.873445 | 7,767,000 | 0.020053 |
2、 议案名称:关于选举方合英先生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执行
董事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31,154,935,961 | 99.999976 | 7,500 | 0.000024 | 0 | 0.000000 |
H股 | 7,486,661,900 | 98.794993 | 89,895,133 | 1.186268 | 1,420,000 | 0.018739 |
普通股合计: | 38,641,597,861 | 99.764225 | 89,902,633 | 0.232109 | 1,420,000 | 0.003666 |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 | 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1 | 关于修订《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 2,200,875,457 | 99.316805 | 15,139,710 | 0.683195 | 0 | 0.000000 |
2 | 关于选举方合英先生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执行 董事的议案 | 2,216,007,667 | 99.999662 | 7,500 | 0.000338 | 0 | 0.000000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为特别决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邢冬梅、傅卓婷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邢冬梅律师及傅卓婷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