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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会计政策变更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2-16
A股证券代码:601998       A股股票简称:中信银行        编号:临2017-53
H股证券代码:998          H股股票简称:中信银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金融工具相关会计政策将于2018年1月1日变更,预计将对本行财务报告
产生较广泛影响。
    收入会计政策将于2018年1月1日变更,预计不会导致本行收入确认方式
发生重大变化,对财务报表影响不重大。
    政府补助会计政策自2017年6月12日起变更,对本行当期和前期净损益、
总资产和净资产不产生重大影响。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会计政策自2017年5月28日起
施行,对本行当期和前期净损益、总资产和净资产无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17年财政部新颁布/修订下列企业会计准则:
       1.《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准则
       22号(修订)”);
       2.《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以下简称“准则23号(修
       订)”);
       3.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 以下简称“准则24号(修订)”);
       4.《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准则37号(修
       订)”);
          5.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准则14号(修订)”);
          6.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以下简称“准则16号(修订)”);
          7.《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
          营》(以下简称“准则42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于2017年12月14日召开的董事
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信银行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根据上述会计准
则要求对本行的会计政策进行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
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本行的影响
    (一)金融工具相关会计政策变更
    准则22号(修订)、准则23号(修订)、准则24号(修订)、准则37号(修
订)等规定:以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
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
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
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金融资产减值会计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
期损失法”;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进一步明确;套期会计方面
扩大了符合条件的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范围,取消了有效性测试的定量标准和
回顾性测试要求;金融工具披露要求相应调整。
    上述新准则对于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衔接
规定,企业无需重述前期可比数,但应当对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进行追
溯调整。因此,本行将于2018年初变更会计政策,自2018年一季报起按新准则要
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不重述2017年比较期间数据,新旧准则转换数据影响将调
整2018年期初留存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上述新准则实施预计将对本行财务报告
产生较广泛影响。
    (二)收入会计政策变更
    准则14号(修订)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
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对于包含多重交
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
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准则14号(修订)对于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根
据衔接规定,首次执行本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
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该准则实施预计不会导致本行收入确
认方式发生重大变化,对财务报表影响不重大。
    (三)政府补助会计政策变更
    准则16号(修订)重新定义了政府补助,规定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可冲
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中,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
补助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
    该准则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根据衔接规定,企业对2017年1月1日存在
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2017年1月1日至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
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此次变更对本行当期和前期净损益、总资产和净资产不产
生重大影响。
    (四)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准则42号明确了持有待售类别的划分条件、持有待售类别的计量、终止经营
的列报。
    该准则自2017年5月28日起施行。对本行当期和前期净损益、总资产和净资
产无影响。
    三、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本行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均同意本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并认为: 本次会计政
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本行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本行及其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
(一)本行董事会于2017年12月14日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二)本行监事会于2017年12月14日通过的监事会决议
(三)本行独立董事意见函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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